在勞動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是整個案件的基礎證據、也是最關鍵的證據。
在勞動仲裁案件中,能夠最直接、最有力度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是:《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
但是在接受咨詢的時候,往往會遇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且由于是處于室外工作,隻是偶爾去工作的單位一次,所以缺乏最直接的、最有力度的證據。但是我們依舊不能就此灰心,可以采用以下其他證據去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比如你工作時候的工牌、工裝或者其他帶有工作單位标識的證據。這些配上你和單位領導的工作聊天記錄就可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從而使案件走向對申請人有利的方向。
大家好,我是栗律師,淺談勞動仲裁案件的常識,希望對朋友們有所幫助,不足之處大家多多指教、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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