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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單中介的利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5 18:58:16

跳單中介的利弊?#普法行動#律師觀點:張傑謝娜構成“跳單”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跳單中介的利弊?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跳單中介的利弊(什麼是中介跳單)1

跳單中介的利弊

#普法行動#律師觀點:張傑謝娜構成“跳單”嗎?

跳單,是中介行業的術語,意思大概是指買家通過中介獲得交易信息後,繞過中介雙方達成交易。這種行為當然是一種不誠信的違反契約精神的行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即構成跳單需要三個條件,一是接受了中介服務,二是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未通過該中介,三是中介服務對達成該交易具有有價值的、能夠構成因果關系的作用(即沒有該中介,達不成該交易)。

那在實踐中,我們要明确幾個問題。

一、中介帶看,算不算“接受了中介服務”?筆者認為,帶看,表面是中介服務,但實際上中介人員為達成中介服務所做的準備或努力,或者叫“中介前的服務”。帶看的過程中,看房客與中介之間并沒有強制的彼此約束,比如看房客可以選擇不看了,看别的,再看看等。中介可以選擇不帶看了,帶看别的、推給别的買家等等,雙方都在為達成正式的“中介合同”做準備,也都有一個默契就是沒有達成交易是不需要支付中介費用,這是行業慣例,也是法律規定(民法典第964條,中介未促成交易不得請求報酬)。在帶看,推薦階段中介往往是交易的關鍵信息是隐藏的,比如交易一方對另一方的電話号碼、微信等聯系方式。

從另一個角度,中介帶看的這部分信息是中介為了吸引客戶而有意公開的。比如某家,某原等各家中介的網站APP,帶看隻是網上看房的延伸,并不具有商業秘密性,或超出已公開信息的内容。實踐中,這類看房往往是中介為促成交易而主動向買家繳約,也并沒有聲明“帶看收費”,中介對帶看而不成交也是有心理預期的,故,事後當然不能主張“中介費”。

那什麼時候才算達成中介合同呢?房産中介規範要求中介服務必須簽訂成中介合同,我們認為這些行業規範也為中介合同的成立确立了時間标準,即中介合同訂立時中介與客戶之間彼此約束的法律關系才正式成立。實踐中也隻有這個時候中介才會将交易雙方的聯系方式予以公開。如果促不成交易,也就不存在中介成果,當然不存在中介費的問題。因此我們不但要注意《民法典》的跳單條款,還應當注意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

二、在一家中介帶看後,在另一家中介成交,或者自行與賣家成交,構不構成“跳單”?

實踐中買家可能自己事先也通過各種渠道搜集了一些信息,知曉賣家的情況,而中介又向委托人重複報告了該買家的情況,例如,中介提供的信息是公開的、買家可以輕易獲得的信息,中介的報告對買家來說可能是毫無價值的,買家與賣家訂立合同,就不能認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

  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買家或賣家委托了多個中介找房或挂牌出售信息,買家賣家最後選擇其中一家中介達成交易。此時對其他中介來說,并不構成“跳單”。因為買家、賣家具有選擇最滿意、最合适的中介為其提供優質服務并通過其與對訂立合同的權利。這就和買東西一樣,消費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很多時候都是貨比三家之後才決定在哪一家商店購買。

如果中介行業要想通過該事件給公衆立規矩:“我帶看的隻能找我成交”,或者“想讓中介得到尊重”等想法,首先得搞清楚什麼是跳單,否則我想帶給公衆的感覺更可能是中介惹不起、沾不得,中介行業的發展或可能面臨真正的危機。另外,中介人遭遇“跳單”主張權益最有效的方式是訴訟,而在事實上尚不明朗,認定還不明确的情況下,就拿客戶知名度等因素綁架炒作攻擊,這種行為本身背離争議本身,也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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