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突然去世
在銀行留有存款
其存款将會變成遺産
由繼承人繼承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
經常存在這樣一種情況
即親人過世後
其繼承人遺失存折
或者不知道賬戶密碼
這個時候
繼承人該如何取出這筆遺産呢?
案件介紹
2021年3月,王老伯在某銀行開立三個賬戶,存有3筆存款,本金和利息合計14367元。2021年9月,王老伯因病去世,未對生前财産作出處理。其配偶沈阿姨及三個子女向銀行要求兌付上述三筆存款。銀行以不是存款本人操作又無密碼,無法辦理該取款業務為由拒絕。沈阿姨及三個子女表示自己是王老伯的法定繼承人,有權支取存款。
銀行辯稱,對王老伯的存款金額及利息均認可,但是需要提供繼承權證明書才同意兌付。沈阿姨及三子女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兌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争議焦點
一、沈阿姨及三個子女是否為王老伯的合法繼承人?
案件審理過程中,沈阿姨及三個子女提供了戶籍登記簿、結婚證、銷戶情況、死亡證明、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王老伯生前未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未留有遺囑。沈阿姨系王老伯的配偶,其餘三名原告系王老伯的子女,且王老伯的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因此法院認定這四名原告為被繼承人王老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二、被告銀行是否應當向四原告兌付存款及利息?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被繼承人王老伯在銀行開戶并存款,雙方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成立。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有向被繼承人王老伯兌付本息的義務。現王老伯已死亡,其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權利義務應由其繼承人繼受。四名原告為王老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王老伯在該銀行存有的資金。銀行應向四原告支付被繼承人賬戶内的存款及利息。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銀行向四名原告兌付存款本金及利息14367元。
判決之後,被告銀行主動履行了該判決。
其實,銀行業等金融機構
之所以拒絕支付該筆遺産
給一名或多名繼承人
原因在于
其無法查清儲戶的繼承人情況
在不确定繼承人的情況下
如果銀行将全部存款支取
後續也可能産生糾紛
如果儲戶的存款金額較大
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法定繼承公證
之後憑此公證辦理存款取出手續
你學會了嗎?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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