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法》中,對電動助力車有明确規定,屬于非機動車;但是對于燃油助力車卻沒有明确規定,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标準,燃油助力車應是輕便摩托車。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對“輕便摩托車”的界定為:“無論采取何種驅動方式,最大車速不大于50公裡/小時,若使用内燃機,其排氣量不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按此規定,許多燃油助力車時速超出50公裡,因此這種車不能界定為輕便摩托車,确實屬于機動車的範疇,既然屬于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應該到交管部門辦理上戶、上牌手續,駕駛者辦理駕駛執照,并在助力車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也應按機動車助力車進行處罰。
道路交通标示中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如下:(标示中以小汽車的圖樣來代表所有機動車,并非專指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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