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深度多少需要驗槽?附件2:施工現場基坑(槽)重點管控要求,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基坑深度多少需要驗槽?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附件2:
施工現場基坑(槽)重點管控要求
序号 |
檢查項目 |
規範要求 |
1 |
基本規定 |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标準》(CJJT275-2018) 4.1.3 基坑保證項目的檢查評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方案和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坑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基坑支護結構應經設計确定; 2)專項施工方案應進行審核、審批; 3)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工程,其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 4)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文字記錄。 《建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GJ311-2013) 3.0.3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圖必須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評審,基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論證。 3.0.4當基坑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情況或環境條件與原地質報告、環境調查報告不相符合,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暫停施工,及時會同相關設計、勘察單位經過補充勘察、設計驗算或設計修改後方可恢複施工。對涉及方案選型等重大設計修改的基坑工程,應重新組織評審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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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檢查項目 |
檢查問題清單 |
1 |
基本規定 |
1.深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圖未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評審,深基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未按有關規定通過專家論證。 2.當基坑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情況或環境條件與原地質報告、環境調查報告不相符合,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未暫停施工,未及時會同相關設計、勘察單位經過補充勘察、設計驗算或設計修改後恢複施工。對涉及方案選型等重大設計修改的基坑工程,未重新組織評審和論證。 3.在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前進行基坑開挖時,在設計預計的滑(破)裂面範圍内堆載;臨時土石方的堆放未進行包括自身穩定性、鄰近建築物地基承載力、變形、穩定性和基坑穩定性驗算。 |
2 |
施工安全專項方案 |
(1)一般規定 1.未根據施工、使用與維護過程的危險源分析結果編制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專項方案。 2.深基坑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未通過專家論證。 (2)應急預案 1.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或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築、管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未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後恢複施工。 (3)安全技術交底 1.施工前未進行技術交底并作好交底記錄。 2.施工過程中各工序開工前,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未向所有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組織與安全技術交底,如實告知危險源、防範措施、應急預案,形成文件并簽署。 |
3 |
支護結構施工 |
1.基坑工程施工前未根據設計文件,結合現場條件和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氣候等情況,編制支護結構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車輛行走路線等不符合設計荷載控制要求。 3.遇有雷雨、6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未暫停施工,并未對現場的人員、設備、材料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
4 |
地下水與地表水控制 |
(1)一般規定 1.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未根據設計文件、基坑開挖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及基坑周邊環境條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未進行中長期天氣預報資料收集,編制晴雨表,未根據天氣預報實時調整施工進度。降雨前未對已開挖未進行支護的側壁采用覆蓋措施,未配備設備及時排除基坑内積水。 3.當因地下水或地表水控制原因引起基坑周邊建(構)築物或地下管線産生超限沉降時,未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基坑降水期間未根據施工組織設計配備發電機組,未進行相應的供電切換演練。 5.所有運行系統的電力電纜的拆接未由專業人員負責,井管、水泵的安裝未采用起重設備。 (2)排水與降水 1.排水溝和集水井未布置于地下結構外側,距坡腳小于0.5m。單級放坡基坑的降水井未設置在坡頂,多級放坡基坑的降水井未設置于坡頂、放坡平台。 2.降水運行階段無專人值班,未對降排水系統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察,防止停電或其他因素影響降排水系統正常運行。 |
5 |
土石方開挖 |
1.土石方開挖前未對圍護結構和降水效果進行檢查,開挖中未對臨時開挖側壁的穩定性進行驗算。 2.基坑開挖不滿足設計工況要求按分層、分段、限時、限高和均衡、對稱開挖的方法進行,不符合下列規定: 1)當挖土機械、運輸車輛等直接進入基坑進行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坡道穩定,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7,坡道寬度應滿足行車要求。 2)基坑周邊、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載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控制。 3)基坑開挖的土方不應在鄰近建築及基坑周邊影響範圍内堆放,當需堆放時應進行承載力和相關穩定性驗算。 4)鄰近基坑邊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積墊層完成後開挖。 5)挖土機械不得碰撞工程樁、圍護牆、支撐、立柱和立柱樁、降水井管、監測點等。 6)當基坑開挖深度範圍内有地下水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水與排水措施,地下水宜在每層土方開挖面以下800mm~1000mm。 |
6 |
檢查與監測 |
(1)一般規定 1. 基坑工程施工未對原材料質量、施工機械、施工工藝、施工參數等進行檢查。 2.施工過程中,未根據第三方專業監測和施工監測結果,及時分析評估基坑的安全狀況,對可能危及基坑安全的質量問題,應采取補救措施。 (2)施工監測 1.施工監測未采用儀器監測與巡視相結合的方法。用于監測的儀器未按測量儀器有關要求定期标定。 2.基坑施工和使用中未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安全監測,對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未根據基坑現場施工作業計劃制定基坑施工安全監測應急預案。 |
7 |
基坑安全使用與維護 |
(1)一般規定 1.基坑開挖完畢後,未組織驗收。基坑使用與維護過程中未按施工安全專項方案要求落實安全措施。 2.基坑使用與維護中進行工序移交時,未辦理移交簽字手續。 3.未進行基坑安全使用與維護技術培訓,未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4.基坑使用中未針對暴雨、冰雹、台風等災害天氣及時對基坑安全進行現場檢查。 (2)使用安全 1.基坑周邊使用荷載超過設計限值。 2.雨期施工時,無防洪、防暴雨措施及排水備用材料和設備。 3.基坑臨邊、臨空位置及周邊危險部位,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識,未安裝可靠圍擋和防護。 4.基坑内未設置作業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數量少于2個。作業位置的安全通道不暢通。(3)維護安全 1.使用單位無專人對基坑安全進行定期巡查,雨期未增加巡查次數,并無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未立即報告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 2.基坑圍護結構出現損傷時,未編制加固修複方案并及時組織實施。 3.基坑未及時按設計要求進行回填,當回填質量可能影響坑外建築物或管線沉降、裂縫等發展變化時,未采用砂、砂石料回填并注漿處理,必要時可采用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回填密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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