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的一天,小李到超市購物,走到酸奶銷售專櫃前,順手選了一瓶标價4.9元的酸奶。結賬後,小李看了一眼收據小票,上面顯示結賬時間為晚上8點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質期為21天,截止時間到當晚8點28分。“就算是一分鐘,也是過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為了這件事,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緻意見。
小李認為,銷售過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責任,他決定要為自己讨個說法。于是,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賣家到底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商品的交易時間點以哪個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
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後,由小李負責。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鐘,超市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治婺城微信公号;阿法)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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