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辦理須知
根據《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3個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
凡在暫居地辦理居住登記滿六個月,可在登記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居住證,所需資料: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本人居民身份證、合法房屋産權證明、近期免冠照片。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本人居民身份證、租賃合同、房主居民身份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合法房屋産權證明、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3、借住在居民家中的:本人居民身份證、房主出具的住宿證明、房主房屋産權證明、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4、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5、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編輯:譚沖
審核:姚瑞紅
來源:戶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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