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将至
不管是單身男女
還是熱戀中的情侶
都免不了每逢佳節被催婚
戀愛中互送禮物最是平常
可一旦分手
禮物是“借用”還是“贈與”?
近日
津南法院葛沽法庭
審理返還原物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原告稱2021年1月7日,原告自案外人張某某處購買蘋果手機(型号12PROMAX256G藍色)一部,價值9650元,被告于同日給原告轉賬10000元,原告未收款,後原告将該手機給被告使用。原、被告戀愛期間,被告手表丢失,原告将其蘋果手表(型号WATCH3)給被告使用。
兩人分手後,原告曾要求被告将二物返還,但被告予以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是原告贈與自己的。
法院判決
本案争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用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成立手機、手表借用合同關系,被告不予認可,原告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根據在案證據及庭審情況,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用合同關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遂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官有話說
借用合同與贈與合同雖同屬無償,但區别在于對标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标的物的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用是轉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借用到期後,借用物要返還原主。
通常來說,情侶間一方在戀愛期間為維持感情所産生的費用,例如看電影、吃飯、送禮物和旅遊等用于生活日常開支的,都屬于贈與行為,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條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ND
來源:綜合辦公室、葛沽法庭
津南法院新媒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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