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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司機死亡是工傷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6 21:44:08

網約車司機死亡是工傷嗎?“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在接單時間”“不是工作場所”——,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網約車司機死亡是工傷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網約車司機死亡是工傷嗎(不在接單時間不是工作場所)1

網約車司機死亡是工傷嗎

“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在接單時間”“不是工作場所”——

【工傷認定如何“新題新解”③】網約車司機工傷認定存争議,何解?

閱讀提示

由于不屬于勞動關系,諸如網約車司機等網約工在工傷認定上往往陷入困境。此外,當網約車司機猝死或者出現重大疾病後,一些網約車平台會以司機是否在接單服務過程中作為賠償依據。然而,對于“在不在服務時間”,司機和平台方往往存在争議。

9月30日淩晨,廣州一名網約車司機在某快速幹線疑似突發疾病死亡。10月7日,深圳的網約車司機群内,寶安機場一名網約車司機發病倒在車内的視頻被不少人轉發。

每次刷到這樣的新聞,都會讓同為網約車司機的董利民心頭一緊。

董利民在北京從事網約車司機工作至今已3年多,他越來越感覺自己的身體每況愈下。當圈子裡盛傳有人拉夜車後猝死的消息,他都會不禁想到,如果這樣的情況發生在自己身上,算不算工傷?找誰理賠?

接單運營中猝死為何難認工傷

2021年5月4日,雲南昆明的網約車司機夏師傅在接單運營時突發身體不适猝死。夏師傅每周的工作時長達60~70小時。盡管他是在送乘客過程中突發疾病後死亡,但事後網約車公司回複其家屬,夏師傅簽署的是《承攬服務協議》,他和公司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此不在工傷範圍。

由于不屬于勞動關系,諸如網約車司機等網約工在工傷認定上往往陷入困境。

2018年,某網約車平台代駕司機王先生在湖南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後,家屬隻得到意外身故保險1萬元的賠償。王先生妻子認為,丈夫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網約車平台應承擔賠償責任。該平台湖南分公司一位負責人則表示,代駕司機和平台隻是居間服務關系,平台無須賠償。

在2021年底全國總工會發布的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關系确認争議10大典型案例中,有一則案例闡明了确認勞動關系對認定工傷的重要性。

劉某某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網約車平台注冊,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平台《專快車服務協議》約定公司與所有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司機僅存在挂靠合作關系。劉某某在其駕駛的注冊車輛内突發疾病死亡,其親屬為認定工傷申請仲裁,要求确認劉某某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後訴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确認勞動關系。

第五屆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董梅對此認為,科技公司要求司機統一着裝、按時刷臉報到、接受培訓、服務被投訴受處罰等,是保證服務質量的必要規範,不足以認定其對司機進行勞動用工管理。劉某某可自主登錄平台接單,工作完全自行安排,所得報酬由自主選擇的接單量确定,難以認定其與科技公司存在經濟和人身從屬性。

在不在“服務時間”該怎麼算

除了“不屬于勞動關系”成網約車司機工傷認定“梗阻”,什麼情況下屬于“因工出事故”,往往引發紛争。當網約車司機猝死或者出現重大疾病後,一些網約車平台會以司機是否在接單服務過程中作為賠償依據。如果司機是在下線休息時出事,平台多會以“不在服務時間内”為由拒絕賠償。

2021年10月,網約車司機高某在将乘客送達目的地結束訂單後,突發疾病倒地。當高某家屬向平台申請工傷賠償時,平台以不在服務時間内為由拒絕了家屬的賠償申請。同月,山東青島的一名網約車司機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後,突發腦溢血倒地昏迷。因該司機已經把乘客送到了目的地結束了訂單,平台同樣以“不在服務時間”為由,拒絕提供任何補償。

令董利民困惑的是,對于網約車司機來說,“在服務時間”“工作時間”該怎麼算?

以董利民為例,為了能多賺錢,他基本上每天從早上8點開始接單到次日兩三點,除了中間吃飯和補覺時間,自己其實每天工作時間長達十七八個小時。“平台如果僅僅把從軟件上接到訂單開始,到送乘客到達目的地結束這段時間看作是工作時間,那明顯是不合理的。”他說。

“公司有包括工傷保險在内的五險。”李偉潔是銀建出租汽車公司的一名出租車司機,開出租車20多年。談到工傷認定和賠償問題,她說,在傳統的出租車行業工傷認定更順暢,自己和同事很少有是否在“接單時間”這樣的困擾。“遇到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上報後按流程走就行了,基本上能應賠盡賠。”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向記者表示,一些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與平台、機構間并不屬于傳統的勞動關系,而是勞務或承攬關系。“在短期内相關法律制度不做較大修改的前提下,可以考慮靈活運用商業保險等方式加強對新型職業群體的保護。”

留好平台派單接單信息很重要

網約車司機在非工作場合發生意外,要認定工傷則更加困難。

老徐是西安某網約車公司專車司機,2015年3月入職,簽訂了勞動合同。2016年12月11日6時許,老徐起床後洗漱穿戴準備出門上班,突然在沙發上昏迷。6時30分,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确認老徐已經死亡。

經人社部門調查核實,2016年12月10日,老徐除下午短暫休息外,上午9時18分至19時50分都在正常工作。19時30分,其通過手機平台向組長反映身體不适時正是工作時間。當日19時10分,老徐完成最後一單載客任務,之後一直處于等待平台派單狀态,其間發病正是在工作崗位上。根據醫療資料記載,老徐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死亡時間為2016年12月11日6時30分,此時距前一天老徐發病過去了11個小時,不足48小時。

最終,人社部門認為,老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并且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新就業形态比較複雜,确定從業者與平台或單位是什麼法律關系很關鍵。”在上海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石先廣看來,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應當納入職業傷害的範疇。此外,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一般應遵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但是,由于新就業形态從業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不像傳統的那麼固定,其‘三工’要素存在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在認定時也應考慮實際情況。”石先廣說。

2021年,廣東省三部門印發辦法,将包括網約車、外賣、快遞等在内的8類特定行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浙江省衢州市人社局等三部門出台了《新業态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行辦法》,其中規定,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充分發揮平台的用工主體作用,将平台的派單、接單記錄作為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重要依據。

本報記者 蘭德華

《工人日報》(2022年10月27日 06版)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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