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辦公室HR小王遇到了一個煩心事,懷孕女員工小馬經常以不舒服為由請假不來上班,老闆得知後要求小王自己想辦法盡快讓小馬來上班,但小王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均明确對懷孕女職工予以保護,那是否意味着女職工懷孕了就等于獲得了“尚方寶劍”?就能仗着自己是孕婦随意的任性請假?
今天,就給大家講講懷孕女員工經常請假,HR應該怎麼辦?
情況分析: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該情況非常特殊,小馬“她”長期以不舒服休假,既是休病假的範疇,又是女職工“三期”管理的範疇,所以在這種特殊的情形下,具體處理要兼顧這兩種情況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次,這種情況非常複雜,主要由以下兩點原因:
1、在正常的醫療期内,企業是不能夠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2、依據國家關于女職工三期的規定,企業更不能夠在“三期”内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鑒于上述兩點,本案例的處理,要細緻、圓滿、妥善地解決該職工的“醫療期”、“三期”問題。
解決辦法:
一、确定該職工的醫療期
1、确定該員工連續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服務年限
2、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的規定,确定該員工的醫療期期限。特别注意累計醫療期的計算。
3、按照病假醫療期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公司對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支付該員工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二、醫療期期滿的處理
1、該員工醫療期期滿來公司上班,公司要繼續與之履行勞動關系,由于其又在“三期”内,注意相應地減少工作量等手段,來合理保護其權益,提前預防“三期”敏感時期的勞動糾紛發生。
2、如果書面确定其醫療期滿後不來公司上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進行處理。
提醒:在醫療期期滿後,在該員工産假前,由于還未真正地與她解除勞動關系,所以企業要為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可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80%支付工資待遇。
三、具體如何操作
1、與員工溝通辦理停薪留職,然後招聘新人員接替該崗位工作。
作為公司的HR,如果該人員經常休病假,不妨約個時間去她家裡探病去,一來給員工的關懷,二來也可以了解與确認員工是否真的需要因為懷孕不舒服需要休病假。如果懷孕員工真是身體不适需要休假,則與其溝通協商,了解員工是否還有意向回到公司工作,如果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及工作表現都是很不錯的話,建議協商辦理停薪留職,待員工休完産假後再回到企業上班。
2、告知員工病假期的國家的規定及公司的處境,讓員工自行決定是否辭職。
孕期女職工長假請病期,勢必也會影響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告知員工國家法律法規對病假的要求與規定,結合企業對病期的執行情況,希望得到員工理解。如果員工隻是以懷孕身體不适為借口,而不想去上班的話,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企業也得适當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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