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令人不安。特别是其行為在極端、惡性、團夥等方面體現的特點,以及他們在法制觀念上表現出的無知與野蠻,都令人心驚。
視頻截圖 被害人家擺着孩子的遺像和鮮花(來源:新京報)
10月20日,大連一名10歲女童被害。24日,大連警方公布警情通報,确認13歲嫌疑人蔡某某供述其殺人事實,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收容教養。
媒體披露了此案中更多令人血冷齒寒的信息:女孩是美術班下課後,在距離并不長的回家途中遇害的;嫌疑人居住在距離屍體被發現的綠化帶僅20米左右的樓上;孩子被發現時是被塑料袋裝着,身中7刀。另外,附近多名女士反映,曾遭到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騷擾,雖未産生實際傷害,但都引起了某種不适和擔心。其中一位女士曾到派出所反映此事,還正好碰上了一位父親來反映蔡某某騷擾其女兒。
女童被害,終告破案,但公衆懸着的心卻無法放下,反而更加煎熬和憤怒:未滿14歲、不領刑事責任,但那畢竟也是一名殘忍殺害女童的兇手,其罪其惡,如何懲戒和滌除,收容教養可否真能實現教化目的?其次,如多名女性反映屬實,那麼,這名未成年人對女性心懷不軌早有端倪,但可惜其監護人和社會管理系統都未能警惕并作出防範,終于把潛在危險變成了一名女童身上的真實悲劇。這已不是遺憾,而是血淋淋的教訓!如何從中檢讨反省,進一步築牢社會安全屏障,是所有家長和公衆最關心的問題。
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令人不安。特别是其行為在極端、惡性、團夥等方面體現的特點,以及他們在法制觀念上表現出的無知與野蠻,都令人心驚。有的行兇者稚氣未脫,竟然能夠坦然說出“我年齡不夠,法律管不了我”這樣無知無恥的話,更把教育和教養最殘缺、最失誤、社會危害性最大的一面,暴露無遺。
刑事責任的年齡劃定,需要兼顧社會公平正義與未成年人特殊權益,從來就是一個難題;也不獨我國立法和司法系統,在這一問題上,既糾結又無比慎重。實際上,近幾年要求降低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一直存在,也有人大代表聯名提交議案,這都是要求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與“罰”,更恰如其分地對接上,避免出現“有人犯罪,無人擔責”以及“罪罰不當,正義難張”的困境。
與此同時,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和管理責任的自然人與機構,也必須适應當代青少年身體和思想變化的現實,為其提供必要的行為規範教育和行為監督約束,即:從内因和外力兩個方面,都盡到“依法監護”的責任。對于目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比如家長失于管教,對其沉迷不健康愛好或者侵犯他人、虐待動物、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等行為視若無睹,甚至隐瞞包庇其犯罪等,尤其應該設立更有效和更嚴格的追責機制。不能把什麼罪責都推給“青春期人人心中有一頭猛虎”這樣的人性隐喻。
同理,學校、社區和基層派出所,以及處理青少年輕微犯罪的法律部門,是否真正擔負起社會責任,也值得我們從這一案件開始,好好地檢讨和改進。可想而知,盡管殺害女童的13歲男孩已經被收容教養,但他在過去的學習生活中,為何沒有确立起對他人和法律的敬與畏,以緻殘忍如斯,害人害己?這仍是教育界、法律界和社會輿論都需要反思反省的内容。而他在未來所處的收容教養環境,是否真正對其個體産生懲戒和教育,又能否對更多未成年人發揮出法律宣教和行為指導的作用,也仍然是社會公衆關切的一個重要問題。
媒體看法
目前,我國《刑法》将“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年滿14周歲。對于未滿14周歲的施暴者,隻能收容教養。
性格偏執,自卑敏感,對親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識……不少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背後,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陰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多方形成合力,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預防其滑向犯罪的深淵。
對未成年人犯下極端惡劣的罪行,也應設計出更合理的處置機制,杜絕“犯罪不坐牢”的僥幸心理,不縱容惡劣的施暴者,還社會以安甯。
(“新華每日電訊”微信公号)
網友評說
@城南——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未成年兒童的安全,保護的是他們在受到傷害以後對兇手的嚴懲,而不是保護未成年人肆意妄為!
@清風也識字——應該對監護人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從經濟上重罰,從而警示那些不管束自己孩子的家長們。否則加害者輕松的一句“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就算了,而受害人的家庭卻是一輩子的傷痛!
@目不識丁——建議考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實際加害能力,比如身高體重等因素,制定司法解釋,未滿14周歲的施暴者需要受到法律懲戒。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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