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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一年能簽三方協議嗎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6-30 17:36:29

畢業一年能簽三方協議嗎(到底有多大約束力)1

如今又到畢業季,又是大學生的求職高峰,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進行線上普法,就高校畢業生關心的就業法律問題以案釋法,以幫助他們走好職場的第一步。

案例 試用期延了又延

釋法 試用期不是用人單位的“保護期”

畢業生應聘成功後面臨的第一個關口就是試用期。在此次普法講堂上,法院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畢業生小張入職了一家産品設計公司,擔任産品經理。

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内發放正常工資的50%。入職三個月時,公司舉行新員工述職會。會後,小張被告知未能通過考核,需要增加三個月試用期。滿六個月後,人事部門又通知小張,因其未達到公司錄用條件,須盡快離職。

小張認為公司的行為毫無道理,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則認為,隻要公司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西城法院民四庭劉豐法官說,這個案例中反映出對試用期的一些誤解。首先,法律明确規定,同一單位跟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工資通常不低于本單位内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随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劉豐表示,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符合錄用條件”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有較高要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舉證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 簽了“三方”又違約

釋法 “任性”毀約要擔法律責任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名畢業生經面試被一家單位錄取,并簽了“三方協議”。後來,這名畢業生又成功應聘到另一家更心儀的單位,便提出毀約,最終按“三方協議”的約定賠了數千元違約金。

西城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張濤提示,“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确立勞動關系前,确立就業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緻的結果,隻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違約金條款便合法有效。建議畢業生求職一定要三思而後行,簽了協議不能“任性”毀約,否則不僅要承擔法律後果,也會影響誠信記錄。

來源 北京晚報

本報記者 孫瑩

流程編輯:王夢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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