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衆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産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公衆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二、平面布置要求
1.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
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内,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确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内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②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③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應布置在首層;
④設置在高層建築内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⑤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内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2. 老年人照料設施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築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應大于 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 2 層。
②醫療建築内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産房、重症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築内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牆和 1.00h的樓闆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③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複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于200㎡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④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複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于200㎡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3. 劇場、電影院、禮堂
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内;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确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内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②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觀衆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确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觀衆廳的建築面積不宜大于400㎡。
③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④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⑤設置在高層建築内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4. 會議廳、多功能廳等
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确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建築面積不宜大于400㎡。
②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5. 歌舞娛樂遊藝放映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遊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②宜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内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
③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④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⑤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于200㎡。
⑥廳、室之間及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不燃性樓闆分隔,設置在廳、室牆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築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内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牆分隔,隔牆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三、人員密集場所相關設置1. 柴油發電機、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2. 人員密集場所内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随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築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内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識。
3. 人員密度計算
①商場
②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于1.0人/㎡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于0.5人/㎡計算。
4. 安全疏散
①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衆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淨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内外各1.40m範圍内不應設置踏步。
②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淨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③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确定。
④高層建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築,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5. 裝修保溫和外牆裝飾
①建築外牆采用内保溫系統時,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築内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②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其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人員密集場所建築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3.0 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内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7. 消防設施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于100m的建築和建築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内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築的戶内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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