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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男子将共享單車扔進河裡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5-23 17:08:35

如今,共享單車已經廣泛普及開來,随騎随走的方式極大方便了群衆出行,廣受歡迎。但桂林市灌陽一男子故意損壞共享電動自行車,多次将共享電動自行車扔到灌江,憑“實力”将自己親手扔進看守所。

廣東一男子将共享單車扔進河裡(桂林男子扔共享單車進灌江)1

3月16日,灌陽某共享單車管理人員李先生到城關派出所報案,他們公司有2台共享電動自行車被人扔到河裡,電動車電瓶被損壞。就在報案當晚11時許,又有1台共享電動自行車被人扔到河裡。

灌陽警方組織城關所、刑偵等警種開展偵查。根據公司提供的數據發現,被扔的車輛最後使用人均為同一人。結合視頻偵查及走訪,辦案民警鎖定灌陽鎮的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7日,辦案民警将王某抓獲。

廣東一男子将共享單車扔進河裡(桂林男子扔共享單車進灌江)2

“我知道是違法的,但是我性格比較沖動,沒有考慮那麼多…”經審訊,王某如實交代了2月份以來,先後将5輛共享電動自行車扔到灌江的犯罪事實。

據他交代,因在電動車内充值了不少錢,但實際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的次數與行駛的裡程數都沒有多少,認為共享電動自行車亂扣費,為此心生報複,于是多次将共享電動自行車扔到灌江。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财物罪已被灌陽警方采取了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廣東一男子将共享單車扔進河裡(桂林男子扔共享單車進灌江)3

普法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一旦使用人盜竊的單車價值達到1000元,則可能涉嫌盜竊罪,被法律制裁。一旦行為人實施了毀損單車二維碼、條形碼、鎖具等行為,即便價值不足1000元,也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面臨行政拘留或罰款等處罰。

此外,根據我國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的公私财物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的,即達到“數額較大”的紅線,将以故意毀壞财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毀壞的共享單車價值達不到5000元,也可以根據前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進行拘留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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