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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正常行駛撞到人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4 06:09:56

來源 / 車險知識大全

開車撞了人,相信很多車主都會很緊張、害怕對方受傷很嚴重、害怕保險公司不賠、害怕保額不夠賠償......反正不管你害怕什麼,總而言之一句話,你得好長時間過不了安生日子了。咱們必須提前了解相關知識,以備不時之需,今天小編為大家準備了10條疑問解答,希望您能有所收獲!

開車正常行駛撞到人(萬一開車撞到人)1

一、發現撞人第一步幹什麼?

撥打相關電話!

1、救人電話:120

2、定責電話:122

3、定損電話:保險公司電話

二、我沒帶駕照怎麼辦?

我國《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随身攜帶駕駛證。因此,沒帶駕照是一種違法行為。駕駛人如因疏忽忘帶駕駛證,應配合交警調查,告知其身份證号和機動車駕駛證号,向交警說明自己是忘帶駕駛證,而不是“無證駕駛”。有些司機朋友習慣于和交警套近乎、攀關系,雖能一、兩次安全通過,但實際是一種違法的不良習慣,遇到特殊情況,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駕照被扣怎麼辦?

新的交通法規規定了駕駛中各項違章行為的處罰标準,輕微的交通違章行為并不會暫扣你的駕駛證,隻有在酒後駕駛、嚴重超速、駕駛報廢車或拼裝車、發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計達到12分等情況下,才會暫扣你的駕駛證。駕駛證被暫扣後,應去往交警隊繳納罰款、接受處罰,在無吊銷或刑事制裁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取回使用。

四、我酒後駕車怎麼辦?

按照新的交通法規,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1000-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駛證6個月。此前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罰款1000-2000元,吊銷駕駛證。

如果是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呢?首先要吊銷駕駛證,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面臨着有期徒刑的制裁。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也構成了《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何謂“飲酒”?指的是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大緻相當于飲用一杯啤酒。何謂“醉酒”?指的是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

我國現行法律對“酒駕”的規定不可謂不嚴厲,請廣大司機朋友對自己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切莫酒後駕駛。

五、我逃逸了怎麼辦?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有可能面臨着三種責任。

1、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責任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裡的全部責任,其實就是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逃逸導緻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交警隊難以劃分責任,首先推定逃逸者有過錯,承擔全部責任。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責任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裡的側重點不在于告訴你逃逸也有可能減輕責任,而是要加重逃逸者的舉證責任,要求其自身取證,證明“對方有過錯”。

2、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這是行政方面的制裁,不論後果大小,隻要逃逸,終生禁駕。

3、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巨大财産損失的情況下逃逸,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後果可能就是俗話說的“坐牢”。

六、撞死人要償命嗎?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我國的法律規定最高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封頂也就是十五年,這樣看來是不需要“償命”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指出,“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隐藏或者遺棄,緻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有可能要“償命”的。司法實踐中也有類似案例,比如被害人被撞後挂在車上,駕駛人非但不停車反而為逃逸加速行駛,拖拽被害人造成死亡,駕駛人最終被判處死刑。

七、讓副駕駛頂我行嗎?

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又讓人頂替,從刑法上看有兩個行為,“撞人”和“頂包”。後一個行為——“頂包”,符合《刑法》307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妨害作證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與妨害作證罪并罰,肇事者面臨的将是更加嚴厲的刑事制裁。

八、要去醫院看望傷者嗎?

司法實踐中,受害一方往往對肇事方未加看望行為頗多微辭,指出肇事方“看都沒來看一下!”。這裡的肇事者“未加看望”,雖不屬于法律範疇的指控,至多是道義和情感上的責難,但是也反映出雙方矛盾對立依然嚴重,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個人認為,交通事故說到底是個過失行為,肇事者和受害人此前并無恩怨糾葛,雙方實不必要搞得針尖麥芒橫眉冷對。肇事方積極探望傷者,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撫慰受害方因傷造成的身心痛苦,緩解其擔心得不到賠償産生的焦慮緊張,而且可以了解傷者康複情況,為最終賠償做到“心中有數”。當下社會,存在少數受害人已經康複但拒不出院惡意擴大損失,或者治療自身其他疾病,這時,肇事方經常性的探望,上述兩個作用就更加明顯。

九、怎麼把賠償降到最低?

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對自己造成的損失,工作就不能單單做在發生事故以後。如今機動車商業保險越來越發達,有車一族在平日就應多了解一些适合自己愛車的保險。我們都知道,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額十分有限,如果你撞倒的受害人損害嚴重,不一定能全額賠償,這時投保一份較大保額的“商業三者險”就能發揮很大效用。

至于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選擇“調解協商”處理,還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各有利弊。協商處理可以迅速化解糾紛,立即解決争議問題,這種處理對于賠償額是否絕對公平不多關心,追求的是“省得麻煩”。如果進入訴訟,原、被告雙方的主張都能得到充分表達,具體的賠償數額也将全部按照法律規定的标準計算,基本能做到既彌補受害人損失,又防止“天價賠償”,但同時,法律訴訟的普遍弊端也客觀存在,打官司的雙方都将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當事人對這一點也應注意。

十、事故處理過程中為什麼要随時和保險公司取得聯系?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如果你相關知識欠缺且“經驗”不足,就随時需要專業人士來給您專業的指導,因此,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随時和保險公司的相關理賠人員保持聯系,獲得他們專業的指導甚至參與您案件的調解,既能加快您的結案速度,減少您的損失,在以後的保險索賠過程中也能簡化相關流程,讓您更快獲得賠款。這裡需要明确的是,是“專業人士”,而不是“社會人士”,現在很多地方都有“人傷黃牛”的存在,他們通過各種手段騙取車主或者傷者的信任,然後收取高額代理費用甚至用少量資金買斷案件的賠付,再通過編造虛假事實、僞造相關證據等各種不良手段向保險公司“獅子大開口”索賠,從而獲得高額的回報。因為這些人獲取回報的過程存在違法行為,所以一旦暴露,就會存在保險公司拒賠,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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