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款中的質保金賬務處理?在商業活動中,合同中附有質保金條款或質量保證條款非常常見,對質保金何時确認收入,質保金用什麼科目挂賬,新收入準則按履約義務來界定,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合同價款中的質保金賬務處理?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在商業活動中,合同中附有質保金條款或質量保證條款非常常見,對質保金何時确認收入,質保金用什麼科目挂賬,新收入準則按履約義務來界定。
不同情況的處理主要取決于質保金的情形:(1)服務類質保,按照收取價款按照公允價值分别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進行分攤;(2)保證類質保(達标類),按照或有十項原則處理。
新收入準則第三十三條明确規定:對于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标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企業提供額外服務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質量保證責任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号——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評估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标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時,企業應當考慮該質量保證是否為法定要求、質量保證期限以及企業承諾履行任務的性質等因素。客戶能夠選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的,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服務類質保
服務類質保屬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質保。如果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向客戶提供了既定标準之外的單項服務,則該單項服務可以被視為一種單項履約義務,企業應當以合理的基礎将交易價格分為分攤到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該單項履約義務取得收入上。
如果企業為提供的标準之外單項服務收取了對價,即客戶具有單獨購買選擇權,比如客戶在購買手機時可以選擇額外購買了碎屏保障,客戶即使僅購買手機也不影響對所購買的手機的使用,而額外購買的碎屏保障收取額外的對價即視為提供了單項履約義務。比如,企業向客戶銷售手機,承諾在一年内如果手機不能使用将免費修理,包括人為原因造成的故障,比如進水。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企業沒有單獨銷售一年内維修服務,也應當以銷售手機以及一年期維修服務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将銷售手機取得的收入在兩者之間進行分攤。
保證類質保
保證類質保不屬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質保。企業沒有向客戶提供除具有合同所述功能的産品之外的其他服務,因此不屬于提供了單項履約義務的情況,無需對其分攤交易價格,而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号——或有事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比如,銷售手機的法定質保期限為1個月,企業在銷售手機時也僅僅提供了1個月的免費修理期,在1個月内手機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可以免費進行維修,但企業沒有提供除此以外任何其他的免費質量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無需将銷售價格分攤到維修服務時,僅僅需要在滿足或有事項(預計負債)确認條件時确認預計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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