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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九牧王商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1 16:57:54

近日,福建省高院就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上海凱撒皇實業有限公司、上海紫敬貿易有限公司、池某隆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二公司使用“MUWANG牧王”“牧王及拼音”等商标的行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對“九牧王及拼音”等系列商标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三被告需共同賠償九牧王公司經濟損失等200萬元。在此前的一審判決中,一審法院認定二公司在産品及包裝上使用“MUWANG牧王”等商标的行為構成侵權,但其在塑料挂件使用“牧王”等标識的行為并不侵權。

正規九牧王商标(九牧王商标争奪戰打響)1

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其通過受讓方式獲得第1271023号“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号“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号“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圖形等商标(以下統稱權利商标)。經過九牧王公司的持續大量宣傳、推廣和使用,權利商标具備了較高知名度,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标。

凱撒皇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其法定代表人為池某隆。1995年12月21日,鄂爾多斯牧王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鄂爾多斯牧王)經核準獲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圖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鄂爾多斯牧王申請的第7702454号圖形商标核準注冊(該商标圖形與第801503号商标中的圖形一緻)。2016年1月,鄂爾多斯牧王将第801503号商标許可給凱撒皇公司使用。紫敬公司則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其在天貓商城、京東商城等網絡銷售平台上開設了名為“牧王旗艦店”的店鋪。

九牧王公司發現,凱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權的服裝産品及包裝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識,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識,在被控侵權産品合格證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樣;紫敬公司則在其天貓商城的“牧王旗艦店”的網頁頁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價比好貨的男裝”等标識。九牧王公司認為,二公司的行為涉嫌侵犯了權利商标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争。據此,九牧王公司将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判賠100萬元

在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将被控侵權标識使用在其制造、銷售的産品及包裝上的行為問題上,一審法院認定二公司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但對于九牧王公司關于被控侵權産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牧王”文字标識以及在合格證上使用“牧王”字樣的行為構成商标侵權的主張,一審法院并未采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産品上的塑料挂件一體兩面,一面使用“牧王”文字标識,另一面使用圖形标識,使用方式系對第801503号商标的規範使用,并未侵犯九牧王公司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此外,一審法院還認為,被控侵權産品合格證上标注的是“品牌:牧王”,由于品牌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對以注冊商标為核心經營資源的統稱,考慮到被告經授權許可使用的第801503号商标的中文部分即為“牧王”,以此指稱品牌名稱符合一般商業慣例,并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等因素後,酌情确定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的侵權賠償數額為100萬元。

一審判決後,九牧王公司與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訴至福建高院。九牧王公司認為一審判賠額過低,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則認為其沒有侵權。

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上訴稱,首先,“牧王”品牌遠早于上訴人的注冊商标和企業字号,其屬于對“牧王”品牌的正當使用。其次,“牧王:一家主打性價比好貨的男裝品牌”是公司一貫的廣告用語,沒有與九牧王公司的任何宣傳标語相似。再次,公司在京東、天貓開設牧王品牌旗艦店,也是對自有商标品牌的使用,而且也符合京東和天貓使用店鋪的商業規則。最後,賠償數額過高等。

二審改判200萬元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二審争議焦點包括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如果構成侵權,原審判賠金額是否适當等。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九牧王”品牌在同業内具有較高知名度,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作為同業競争者,對“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顯然是知悉的,由于第801503号商标與權利商标亦存在相似元素,則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在商業經營中應負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對自身的商标應當進行嚴格的規範使用,以合理避讓涉案權利商标,避免造成沖突。但實際上,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對第801503号商标進行改變顯著性的拆分使用,在被訴侵權産品上刻意突出與權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主觀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也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據此,福建高院認定二公司有關涉案被訴使用行為系對第801503号商标合法正當使用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在賠償數額确定上,福建高院認為,相關證據表明,牧王旗艦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涉及“牧王”商品的銷售總金額達到6000多萬元,參考中國服裝行業平均銷售利潤率,可以認定二公司生産、銷售涉案侵權服裝産品的金額及獲利額較大。另查明,池某隆以個人身份共申請注冊了1300多個商标,其中相當一部分商标存在惡意模仿國内外知名商标的情形。如今,并無證據證明池某隆對注冊數量衆多的商标有進行實際的商業運營和使用。另外,相關證據證明池某隆系鄂爾多斯牧王的實際控制人,而鄂爾多斯牧王所注冊的“牧王”系列商标已經被宣告無效。從上述事實可見,池某隆、凱撒皇公司存在惡意模仿他人商标進行不當注冊或者在生産銷售過程中直接實施商标侵權行為的情況。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該案具體情況後,依法将該案賠償額調整為200萬元。

對此,科沃知識産權建議,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注重自主研發和原創品牌的打造,根據自身業務範圍和特點等進行企業logo設計和商标注冊等,切勿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者将他人商标稍加改動後為己所用,否則一旦被法院認定侵權,不但需要支付賠償金,還有可能需要更換企業字号等,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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