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被車商騙怎麼維權?随着汽車産品消費的持續增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買車被車商騙怎麼維權?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随着汽車産品消費的持續增長,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問題,
引起消費者普遍關注。
如何在汽車買賣過程中擦亮雙眼?
如何在存在糾紛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今天,我們一起跟随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付佳律師
去看看汽車買賣合同糾紛的維權案例!
01
案件回顧
2019年10月1日,劉先生通過撥打某汽車銷售公司的熱線電話,聯系到4S店并前往選車,4S店工作人員張某接待了劉先生,雙方約定總車款73900元。劉先生于當天向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車款50000元,張某向劉先生出具了一張天津市企業單位往來收據,内容為“今收到劉先生交來車款50000元,總價73900元,收款人張某”,并蓋有天津4S店銷售熱線的印章。10月6日,劉先生又向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23900元。付清車款後,劉先生于10月12日提車。
劉先生提車後,發現車輛系二手車輛,汽車銷售公司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為,故于10月30日訴至法院,要求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并賠償經濟損失。
劉先生主張,其與某汽車銷售公司之間存在買賣車輛的法律關系,劉先生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該公司并未向劉先生交付一輛新車,而是将一輛舊車交給劉先生,且在此之前并未履行告知義務,主張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73900元并賠償221700元。
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是劉先生與某汽車銷售公司是否存在買賣車輛的法律關系,汽車銷售公司是否構成欺詐,是否應該賠償劉先生221700元。
法院判決某汽車銷售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返還劉先生購車款73900元,同時劉先生将車退還給某汽車銷售公司;某汽車銷售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劉先生損失221700元。
02
相關法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提供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03
律師釋法
本案劉先生主張與汽車銷售公司之間存在買賣車輛的法律關系,提供了電話記錄以及收據等證據。汽車銷售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根據庭審筆錄可以證實汽車銷售公司認可張某曾系其工作人員,可以證實劉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之間存在買賣車輛的法律關系,現劉先生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汽車銷售公司并未向劉先生交付一輛新車,而是将一輛二手車交給劉先生,且在此之前并未履行告知義務,明顯侵犯了劉先生的知情權,存在欺詐行為。劉先生的訴訟請求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通過劉先生與天津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為消費者,在日常的汽車消費中要增強維權的法律知識,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一、謹慎選擇經營者。汽車買賣合同标的金額往往較大,需要明确經營者的資質。
二、購車前一定要簽署書面的《購車合同》,約定是全新車,保證無修理、無事故、沒有使用過,原裝非改裝。
三、付款時最好直接通過銀行卡等轉賬到4S店公司賬戶、不要支付到個人賬戶。開發票,要核對開票公司和簽合同公司是否一緻。合格證等證書齊全合法一緻。
四、消費者需在車輛交付驗車環節提高警惕。對車輛外觀狀況、款式、車内配置情況等一定要認真檢查。在發現所購車輛存在改裝、修理過的情況下,及時固定、保存證據,及時向銷售者主張權利。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并盡快聘請律師介入,完善相關證據,便于索賠起訴。
對于消費者而言,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知法、懂法,合理利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但同時,我們也不能過度維權。
作為經營者的汽車銷售公司,誠信為本,應切實履行真實全面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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