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後一年可以反悔嗎?◆案件回顧:農民工出工傷後與承包人“私了”,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工傷私了後一年可以反悔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案件回顧:
農民工出工傷後與承包人“私了”
李某在邯鄲市某建築集團公司下屬施工隊務工。該建築集團公司承包了武安市各鄉鎮垃圾中轉站工程建設。李某于2015年八月,經承包人許某介紹到團城鄉垃圾轉運站做事。兩方口頭商議,申請人擔任抹灰工作,日薪水160元。2015年9月27日,因為戶外三角架坍塌,李某從高空跌落。承包人許某将其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确診,李某右腳跟骨折。藥費所有由承包人許某結算。
出院後,李某與承包人許某私自協商私了化解,許某再支付李某五千元賠償款,兩方同意後在協議上簽名。過後,李某要求認定工傷,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懇求依法裁決:其與某建築集團公司中間存有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經過審理後裁決,李某與某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存有事實勞動關系。
◆專家講法:
“私了”協議成為斷案根據
河北華盛通達律師事務所張雪敏律師指出,這個案子中裁決李某與某建築集團公司存有事實勞動關系,主要的證據根據是兩方的“私了”協議。
法律政策根據是:《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号)第4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将工程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這個案子中,李某負傷的工地是某建築集團公司承包的,該建築集團公司把工程轉包給了不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自然人許某。因而,某建築集團公司應該對許某招收的員工擔負用工主體責任,即李某的用工主體為某建築集團公司。
◆律師提示:
下面這幾種工傷“私了”協議可撤銷或無效
《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争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由此可見,法律容許用人單位和員工商議處理工傷賠償事項。但對于員工負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不是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現階段沒有确立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依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給出評判。”張雪敏律師說。
律師提示,建築工程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盡量将項目或承包權分包給具備用工主體的機構或個人,減小多餘的麻煩。在下列幾種狀況下工傷賠付私了協議為沒用或是能夠提起撤銷:在沒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以前,就對是不是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乃至是在用人單位詐騙、威逼、趁人之危的狀況下簽訂的,違反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違背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并且以合法的形式遮蓋非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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