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中國,每年勞務糾紛的事件,也是逐年遞增長。由于我國特殊的工會制度,導緻我國的工會為員工維護利益的作用有限。作為弱勢群體的廣大員工,在面對與雇傭單位的勞務糾紛中往往是比較吃虧的。那麼在發生勞務糾紛時,員工應該如何合法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那就是運用法律的武器,申請勞動仲裁!
勞務糾紛
1.勞動仲裁的含義
勞動仲裁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争議時,經當事人申請,由依法設立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在我國境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下列勞動争議的,當事人可申請勞動仲裁:(1)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争議時;(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出終止動合同發生的争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2.勞動仲戰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在我國,發生勞動争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商。達成和解協;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中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截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部分裁決對用人單位實行了一裁終局的外,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訴論,可見,勞動争議仲裁原則上是勞動争議訴訟的前提,且大多數勞動争議仲截裁決并非一裁終局,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
3.仲裁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勞動争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裁機構中請性,中人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中請之且起5日之内,認為符合受理條的,應當受理,生通知中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與裁決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争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種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争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遇,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成員簽名,加面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成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伸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合同法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所以當自己勞動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勞動仲裁,切莫魯莽,意氣用事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助長違約方的嚣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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