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少女被誘騙海南陷“狼”窩罪犯潛逃7年領刑11年作者:黃敏發布時間:2009-01-0914:29:37
ADINPAGE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龍灣鄉映山村農婦韋利芬一家幾口人,誘騙14名少女到海南省儋州市賣淫,緻使這些少女身陷“狼”窩。案發後韋利芬和一個女兒已經被判刑,但另一女兒黃英蘭等人卻“蒸發”了,然而法網恢恢。日前,廣西都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英蘭犯組織婦女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萬元。花言巧語連哄帶騙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龍灣鄉映山村的農婦韋利芬,她的大女兒黃英蘭、二女兒黃英華、三女兒黃英美、五女兒黃英妮以及兒子黃青周等人都在海南省打工。後來幾個姐弟覺得在外打工,錢掙得少而又很辛苦,何日才能出人頭地?為了快速掙上大錢,他們決定铤而走險,他們與韋利芬商量,讓她誘騙幾個少女到海南,組織她們賣淫掙錢,韋利芬看見有利可圖,便滿口答應下來。1999年8月至2000年3月間,韋利芬憑借着三寸不爛之舌,以介紹進廠打工掙錢為誘餌,首先誘騙了鄰村的幾個少女,因為是同鄉的介紹,這幾個少女不知是陷阱,放松警惕,紛紛表示願意去打工。接着,韋利芬再誘騙都安縣菁盛鄉和龍灣鄉以及馬山縣合群鄉的蘭小甜、韋小蘭、覃小月等一共14名少女,這14名少女年齡在15-20歲之間,正是如花似玉的年紀。這14名少女都來自窮鄉僻壤,沒有見過世面,不知道世事險惡,她們懷着美好的憧憬,踏上往海南省的旅程,然而等待她們的卻是噩夢……到海南省儋州市後,黃英蘭、黃英美等5姐弟露出了猙獰面目,他們連哄帶吓,随後把這些少女身上的錢、身份證都收起來。這5姐弟以儋州市文明路30号黃英蘭的出租房為據點,每人負責監視看管1-3名被騙少女,采用脅迫、打罵等方法,逼迫這些少女到出租房附近的賓館、發廊等處賣淫,所得的錢由黃英蘭、黃英美掌管。至此這些不谙世事的少女打工夢破,淪落異鄉,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由此落入了淫窟,開始了她們暗無天日的生活。身陷“狼”窩慘遭蹂躏利欲熏心的這5姐弟把這14名少女當成了他們的“搖錢樹”,不擇手段,為了錢什麼事都幹得出來,每天不分白天黑夜,隻要有“生意”上門,這5姐弟就不顧這些少女身體是否有病,不顧這些少女死活,逼迫這些少女接客。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裡,黃英美等5姐弟暴斂了巨額錢财,他們從每個少女身上,少的榨取了1萬餘元,多的榨取了6萬餘元,所得贓款全部由5姐弟占有。筆者翻開厚厚的案卷,下面摘錄的是其中幾個被害少女的血淚控訴,且看她們的悲慘遭遇:被害少女韋小蘭說:“我被誘騙到海南省儋州市文明路30号家住了一個月後,黃英蘭就帶我到一家賓館接客,黃英蘭叫我進房間後,即在外面上鎖,在房間内我低聲痛哭表示反抗,豈知該賓館老闆娘去旁邊抓壓我的手腳,我被迫與那男人發生性關系,嫖客當場付給老闆娘2000元,由她與黃英蘭、黃英妮共分。”被害少女覃小月說:“我被騙到海南後,由黃英蘭負責帶我和馬山的一個女孩進行賣淫。我第一次去賣淫,因我哭,那男人見我可憐而不強暴我,第二天黃英蘭又帶我到另一個賓館,那男人給黃英蘭2000元後強行與我發生性關系,之後我陸續被黃英蘭帶去賣淫,得70至200元不等,前後可能得一萬多元,全部由黃英蘭管。去賣淫之前,我害怕不敢去,被黃英蘭打了一巴掌,并謾罵和威脅我。”在這些被騙少女中,蘭小甜是比較幸運的一個,她說:“黃英蘭及韋利芬、黃英美等五人以去海南打工為名,誘騙我們到海南省儋州市文明路30号賣淫,黃英蘭負責管理我。黃英蘭叫我去“開封”,因我年紀小,不敢去,黃英蘭就罵我,由于我害怕黃英蘭打我,我就随黃英蘭去“開封”。後來那個年紀50多歲的男人見我年紀小,叫我不要做賣淫這種事,并給我150元錢,出來後黃英蘭就叫我交錢給她。此後,由于我年紀太小,男人都不要,黃英蘭就叫我負責煮飯、洗衣服。被公安追查後,黃英蘭就帶我到廣東羅定市黃英蘭丈夫家躲藏。”這14名少女,每個人都有自己悲慘的遭遇……罪惡之家法律嚴懲黃英美等人猖獗而傷天害理的活動,激起了被害少女及其家屬的反抗,一封封被害少女的血淚斑斑的控告書送到海南省儋州市以及都安縣警方手中,這個罪惡之家由此進入了警方的視線,黃英美等人的罪惡行徑開始浮出水面。在海南省儋州市警方的打擊下,2001年8月16日、17日,韋利芬、黃英美率先落入法網。黃英蘭等人作鳥獸散、聞風潛逃。衆少女在儋州市警方的解救下,從“火炕”裡逃出,返回老家。這14名少女被強迫賣淫後,過着暗無天日的生活,這些少女由于接客太多,身體受到嚴重摧殘。這些少女被解救後,經醫院檢查,有4位少女患上了嚴重性病,其中有兩位少女患上了兩種以上性病。另外有多名少女懷孕後被迫堕胎,多名少女不同程度患上了婦科疾病,留下後遺症。這14名少女的身心都受到重創,傷痕累累,滿目瘡痍。2002年5月14日,都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一影響惡劣而又罕見的大案,都安縣人民法院以黃英美犯組織婦女賣淫罪、韋利芬犯協助組織婦女賣淫罪,分别判處黃英美、韋利芬有期徒刑12年和6年。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08年10月25日,潛逃7年多的黃英蘭在廣東羅定市落入法網,被逮捕歸案,這是這個罪惡之家第三個落網的人。2008年12月8日,黃英蘭被依法提起公訴。在法庭上,被告人黃英蘭深知罪孽深重,為了脫罪,她擺出一副無辜的模樣,她辯稱:“不是我組織少女賣淫的,是黃英美組織的。起訴書講我誘騙14名少女,我根本不清楚,我并沒有參與組織強迫婦女賣淫。”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英蘭夥同他人組織婦女賣淫且多人多次,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律,構成組織婦女賣淫罪。被告人黃英蘭辯稱其沒有參與組織婦女賣淫與本案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等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無奈。在窮鄉僻壤生存艱難,可是外出打工亦不易,14名少女打工的悲慘遭遇,當令人警醒,引以為戒。(文中被害少女為化名)
來源:中國法院網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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