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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當中,讓非法用工單位的傷亡人員進行工傷認定不僅缺乏法理依據,也缺乏程序依據,那麼,非法用工的可以工傷認定嗎,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網友咨詢:朋友是個體戶,之前雇了幾個人,最近有一個受了工傷。在協商過程中,當地機構說我朋友是非法用工,所以我想請問下什麼是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工傷認定程序怎樣的?如果需要具體的工傷認定,那麼工傷認定程序是怎麼樣的一個流程?
山西恒勝律師事務所徐金玲律師解答:
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以及非法适用童工,因為不具法定主體,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非法用工勞動者受傷的賠償以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分别按照賠償基數的16倍至1倍支付。對于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6條規定,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職工(包括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以下簡稱“工傷認定機關”)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内,可直接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徐金玲律師解析:
确立勞動關系除了要存在勞動力提供和使用事實外,還需使用和提供勞動力的當事人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即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定義為 “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從中可看出,勞動力的使用者與提供者隻要一方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或者勞動者主體資格,或者雙方皆不具備,那麼彼此間就不能形成勞動關系,而基于非勞動關系所産生的事故傷害或疾病自然不能适用工傷認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已經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救濟途徑作出了明确安排。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經治療待傷情相對穩定後就應直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再按向非法用工單位索要《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規定的一次性賠償,以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
如非法用工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相關當事人則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如果當事人就賠償數額發生争議,應通過申請仲裁解決。
徐金玲男畢業于山西大學法律糸。從事法律服務三十年。2014年執業于山西恒勝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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