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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什麼意思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20:12:26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什麼意思?  有限責任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一) 股東為1個(含1個)以上50個(含50個)以下;  股東的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确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複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以下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特别提請注意: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  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後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不得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  2.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它行業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也可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4.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後可以投資設立公司  5.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6.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可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隻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币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币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内繳足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币10萬元,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許可項目的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可采取分期繳付方式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産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名稱中标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公司的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  (五)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産經營條件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1.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産權證明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提交經區縣政府批準或授權的鄉、鎮政府、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産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于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範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别且規劃未明确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産權單位蓋章或産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使用下列房産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确的部門出具産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産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産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産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範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房屋産權證明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0)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1)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12)使用軍隊房産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産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産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13)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4)經市商務局确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内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将住宅樓内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産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複印件及加蓋房地産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複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複印件,并由本人在“産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産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買單位房改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複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将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做出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将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4.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産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複印件辦理登記注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将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特别提請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問題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什麼意思?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什麼意思(有限責任公司)1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什麼意思

  有限責任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一) 股東為1個(含1個)以上50個(含50個)以下;  股東的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确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複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以下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特别提請注意: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  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後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不得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  2.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它行業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也可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4.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後可以投資設立公司。  5.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6.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可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隻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币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币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内繳足。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币10萬元,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許可項目的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可采取分期繳付方式。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産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名稱中标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公司的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  (五)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産經營條件。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1.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産權證明的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提交經區縣政府批準或授權的鄉、鎮政府、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産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于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範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别且規劃未明确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産權單位蓋章或産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使用下列房産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确的部門出具産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産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産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産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範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房屋産權證明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0)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1)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12)使用軍隊房産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産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産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13)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4)經市商務局确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内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将住宅樓内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産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複印件及加蓋房地産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複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複印件,并由本人在“産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産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買單位房改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複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将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做出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将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4.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産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複印件辦理登記注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将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特别提請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問題。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

收費标準

  (一)公司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的标準:按注冊資本的0.8‰收取;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50元。分公司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300元。

注冊成立有限公司程序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後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确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并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以非貨币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産評估手續及财産轉移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一)申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内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股東資格證明;  6.《指定(委托)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除上述必備文件外,還應提交打印的與公司章程載明的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額一緻的股東名錄和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各一份。  (二)申請分公司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内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書》;  3.公司章程;  4.加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7.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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