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應當如何正确區分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呢?
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
企業以貨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财産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企業取得的除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産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彙兌收益等。
免稅收入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企業持有國務院财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财産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财産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财産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産權利;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内,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财産。
不征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的範圍
1、财政撥款: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财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财政性資金。
根據财稅〔2011〕70号通知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财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财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1、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财産,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2、企業将符合規定條件的财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内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财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财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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