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對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權,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2.【内容】所有的内容包括人對物和人對人兩個方面的權利:
1)人對物的權利。所有權是所有人對物全面支配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幾項具體的權利。上述權屬于原權,是所有權的核心内容,屬于所有權的積極内容。
2)人對人的權利。在受到他人非法幹涉或侵害時,所有人有權行使包括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妨害預防請求權、恢複原狀請求權等在内的請求權,上述請求權屬于救濟權,是所有人基于對特定範圍内财産的權利而産生的對非所有人的權利,屬于所有權的消極内容。
3【所有權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權具有全面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範圍内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是絕對權。所有權義務主體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們負有不作為的義務。
2)所有權具有整體性。整體性又稱為單一性。所有權并非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種全能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所有人對标的物有統一的支配力。
3)所有權具有彈力性。彈力性又稱歸一性。所有權人在其所有的财産上為他人設定他物權後,雖然占有等全能與所有人發生分離,但所有權并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以後所有權恢複圓滿的狀态。
4)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獨占性。是指所有權是獨占的支配權,非所有權人不得對所有權的财産享有所有權。同一物上隻能有一個所有權存在,而不能同時并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5)所有權具有恒久性。恒久性又稱永久存續性。是指所有權不因時效而消滅,也不得預定其存續期間。所有權不以期限為要件,除因标的物滅失、所有人抛棄等理由而消滅外,本質上可以永久存續。
二,所有權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标準可以對所有權做不同的劃分:
1不動産所有權與動産所有權
1)【劃分标準】這是根據所有權客體的不同對所有權所做的劃分。
2)兩者的主要區别在于:
首先,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産所有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産所有權變動原則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其次,先戰、拾得遺失物等原始取得方式僅适用于動産所有權。
最後,隻有不動産所有權才涉及相鄰關系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
2單一所有權與多數人所有權1)【劃分标準】:這是根據所有人數量不同對所有權進行的分類。
單一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為單獨一人的所有權;多數人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為所屬人的所有權,所屬人所有即共有。
3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1)【劃分标準】這是根據生産資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對所有權進行的劃分。
2)【國家所有權的範圍】在我國有些特定産産專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如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産等。
3)【集體所有權的範圍】集體所有權的客體包括: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林、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産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産和動産,
農民集體所有的财産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4)【私人所有權範圍】除了專屬于國家的财産和集體所有的财産外,所有财産均可以成為私人所有權的客體。
三、所有權的權能和限制
1【概念】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為利用所有物以實現其對所有物的獨占利益,而與法律規定的範圍内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以及對他人法幹涉的排除。在理論上所有權的權能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
2【積極權能】所有權的積極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1)占有權能是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理我控制的權利。占有權可與所有人發生分離,占有權與占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實際控制,占有本身隻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
2)使用權能是在不損毀所有物或不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給有權人行使,并且使用全能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權能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權利。收益權是與使用權有密切聯系的所有權權能,因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結果,但使用權不能包括收益,
4)處分權能是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和和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内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标志,通常隻能由所有人自己行駛。
3【消極權能】所有權的消極權能即排除他人的不法幹預,如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
4【所有權的限制】與其他民事權利相同,所有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所有權進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行使所有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行使所有權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行使所有權行使必須注意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态平衡;
4)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進行征收和征用。
(1)【征收】根據民法典第243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的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等費用。
(2)【征用】根據民法典第245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損毀滅失,所有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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