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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善治的根本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6 09:51:32

法治是善治的根本(法治應當是良法與善治的結合)1

作者:戴建華 來源:學習時報

法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标志,而“良法善治”又是現代法治的基本标準和目标。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明确提出,“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法治應當是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

“法治”之“法”應當是“良法”,法治應是“良法之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古希臘思想家亞裡士多德所言:“法治應當包括兩種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王安石文集》記載道:“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這都說明,一個國家是不是法治狀态,不僅要看它是否有完備的法律,還必須看這些法律是否為良法。如果是惡法,那麼這種法律制定得越多,國家反而離法治越遠。

那麼,什麼是“良法”?“良法”是法律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統一。其基本要義在于強調法律必須體現理性、表達公意、維護公益和保障人權。良法主要是從立法角度出發,要求法律制定完備嚴密,合乎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符合公平、正義、自由、平等、民主、人權、秩序、安全等價值要求。根據《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良法“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在我國,法律應當捍衛權利和自由、制裁犯罪、維護正義,尤其是彰顯人性尊嚴、人權保障、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現代政治價值,此即為良法。

良法應當體現公開、明确、穩定、可預期、可遵循、具有同一性、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和要求,具備明确、具體、凝練的公開表達,條款含義清晰,同一表達前後意思一緻,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指向明确,可鑒别、可衡量、可執行、可操作。隻有公開、明确、穩定、内在統一無矛盾、不溯及既往之法,才具有剛性,才能有效約束和規範權力,保障權利。法律要求人們做的必須是人們能夠做的,隻有可遵循,才能降低守法成本,增強守法意願。行政指令必須在公開、明确、穩定的法律規定之下作出,避免行政指令“脫離”法律軌道“另起爐竈”。另外,同一主體以及不同群體、不同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要大體對等、相當、均衡;法律設定的權利具有可救濟性,沒有救濟保障的權利形同虛設;法律提供的服務具有可及性,在實踐中能為公衆切實獲得和享受,不單單是“看上去很美”。

“法治”之“治”應當是“善治”,法治應是“善治之治”。如果說“良法”是指“法律”本身之“善”,那麼,“善治”是指“法律實施”之“善”。良法善治不僅要求法律本身是“良好”的,而且要求法律的實施過程也是“良好”的。善治反映了實質法治主義的價值追求,強調要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付諸實施,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嚴格依法辦事,同時又不機械執法,善于根據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創造性地運用衡平的方法适用法律,從而彌補法律局限性。善治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圭臬,強調在法律實施中不僅注重原則上的統一性,而且要注重不同适用對象的特殊性,做到同樣情況同樣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善治是以法治的可預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濟性、可持續性等優勢來凝聚轉型時期的社會共識,使不同利益主體求同存異,依法追求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

“善治”需要通過一系列理念、機制、制度來保障,需要明确的标準和完備的程序來支撐。善治要求以人民為中心,在法律實施中統籌考量人民群衆在物質文化生活和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要求。就主體而言,善治是“善者治理”,要求從組織法、行為法、程序法和救濟法層面确保主體和主體之間職能和權限的明确性,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特别是職能和權力權限在成立及其後發生變化時,應當有相應規範作為依據。就目的而言,善治的出發點是服務,讓公衆享有更充分的公共物品,更高水平和滿足感的公共管理,從而實現社會公衆福利的最大化。就方式而言,善治是合作基礎上不斷回應公衆需求的、多中心良性互動的過程。就結果而言,善治是公平、公正、公開化解社會矛盾與沖突,公衆有序參與,意見采納和反饋機制暢通,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和諧包容共享共治的社會形态。

良法與善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缺一不可。良法善治體現了治理現代化的本質要求,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綜合反映。良法要求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側重靜态的治理制度建設目标,強調治理體系彰顯正義、公平、民主、自由、人權、和諧、安全等等共同價值;善治側重動态的治理過程,要求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付諸實施,将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通過憲法、法律的統治實現良法的價值追求。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為了發揮法律在規範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最終達到善治的目标。

(胡建淼專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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