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單位保密工作是一項系統性、整體性工作,要想有序、有效做好保密工作,需從梳理、确定國家秘密這一源頭抓起——厘清本單位國家秘密事項,精準定位保密工作對象。針對當前部分單位定密工作中存在的“無密亂定、低密高定、有密不定和高密低定”等問題,對于定密工作我們應該知道什麼?
一、定密和定密工作的概念
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依法确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簡言之,定密就是确定保密工作對象的過程,精準定密是實現國家秘密分級分類保護的基礎,也是提高保密工作針對性、有效性和降低保密管理成本的前提。
定密工作是指國家秘密确定、變更、解除,以及相關定密組織指導、授權和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的總和。
二、定密工作的内涵
定密工作以最小化、精準化、規範化為目标,做到權責明确、依據充分、程序規範、及時準确,既能确保國家秘密安全,又能為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便利。
(一)定密要擁有權限
定密是國家法定行為,單位隻能在授予的定密權限範圍内開展定密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定密授權機關名錄》外的單位,近三年内年均産生6項(件)國家秘密事項,可逐級向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提出定密授權申請,申請書中應闡明拟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範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的依據和理由。
單位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僅屬于對外單位已定密事項進行使用、處理、加工後形成的秘密事項,無須申請定密授權。
(二)定密要依法進行
開展國家秘密事項确定、變更和解除等定密工作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單位定密程序一般含三個層次:首先由承辦人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保密事項範圍、軍方任務輸入文件、任務主管部門輸入文件、單位定密細目等,拟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然後經所在部門審核,單位定密責任人批準後生效。
(三)定密要動态管理
随着武器裝備預研、研制、生産、列裝狀态的變化,所屬的國家秘密事項的範圍、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等要素也會發生變化,此時需将新增的國家秘密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納入國家秘密事項範疇,對原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進行調整變更,對不再有保密價值或洩漏後不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原國家秘密事項進行解密。
三、有關定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标準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要求
2010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是我國保守國家秘密的頂層文件,從國家層面奠定了保密工作的法理基礎。該法定義了國家秘密,規定了國家秘密範圍和定密工作相關要求,規定了涉密載體、涉密人員、涉密信息系統、信息發布、對外交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等具體範疇和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要求
國家保密局在《保密法》出台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明确了定密工作有關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國家秘密事項定密、變更、解除流程;明确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和權限;明确了國家秘密載體、設備、産品密級标識等相關要求。
(三)《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要求
2014年3月9日,國家保密局公布實施了《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對定密授權、定密責任人、國家秘密确定、國家秘密變更、國家秘密解除、定密監督、法律責任等進行了系統闡述。
(四)《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單位保密資格标準》要求
《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單位保密資格标準》7.1部分對國家秘密定密權限,國家秘密事項範圍确定,定密責任人的确定、培訓及職責,密級确定、變更和解除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五)《國防科技工業定密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要求
2020年2月7日,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印發了《國防科技工業定密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對定密職責分工、定密權限、定密責任人、定密依據、定密程序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行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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