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先生為甲公司的員工,2015年因與前妻感情不和雙方離婚。同公司的員工韓女士的丈夫在2013年因車禍去世,現獨自一個人撫養孩子。離婚後,張先生因工作原因與韓女士的接觸較多,後雙方逐漸産生感情,并于2019年8月登記結婚。結婚後二人打算帶着孩子去旅遊,增進家庭感情,便向甲公司申請婚假,但甲公司卻答複稱因張先生與韓女士都是再婚,兩人分别在之前的婚姻中已經休過婚假了,再婚就不能再享受婚假待遇,如果要請假就要按照規定扣除相應的工資。張先生想知道甲公司的答複正确嗎?
【作者解答】
1、張先生與韓女士雖為再婚但仍享有婚假待遇。
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在《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複函》中答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本案中張先生和韓女士雖為再婚,但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因此甲公司應當按照初婚職工一樣給予雙方婚假待遇。
2、甲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張先生與韓女士婚假期間的工資。
我國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那麼按照上述規定,結合本案案情,張先生與韓女士依法享有婚假待遇,甲公司應當給予二人婚假待遇,且在婚假期間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張先生與韓女士的工資,不得扣除二人婚假期間的工資。
實習律師 王曉钰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