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般應以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并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生産、生活狀況及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訴稱,鄧某斌、肖某娟系夫妻關系,鄧某耀系鄧某斌、肖某娟的兒子。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均系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湘江村的村民,戶籍登記在傅家組上,生活居住在傅家組。湘江村委會、傅家組進行新的一輪土地承包中,剝奪了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的權利,且未向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發放應得集體收益款每人6000元。傅家組、湘江村委會的行為嚴重侵害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的合法權利,請求法院:1、判令傅家組、湘江村委會分配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土地補償款共18000元(6000元/人);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傅家組、湘江村委會承擔。
傅家組辯稱:鄧某斌于1994年遷出,喪失本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後雖遷回至本組,但未經過本組70%以上村民簽字同意,且其承諾不享受組上集體收益分配,本組分配過租金收益,也未向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分配。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湘江村委會辯稱:參加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應以擁有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湘江村分錢的原則是根據土地來分而非人頭費。但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在本村沒有承包土地,不應參加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同時,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屬于“非轉農”,未經村民同意遷入戶口,不能納入傅家組集體經濟的土地及其他分配,并且鄧某斌當着傅家組全體村民承諾,戶口遷回組上隻是為了在組上建房,不享受傅家組集體經濟利益。
法院審理查明:鄧某斌與肖某娟系夫妻關系,鄧某耀系鄧某斌與肖某娟之子。鄧某斌原系傅家組村民,世居傅家組,于1995年因故遷至望城區高塘嶺街道蓮湖社區李家塘組生活。2010年4月7日,鄧某斌申請攜妻兒遷回傅家組,原望城縣新康鄉湘江村村民委員會、原望城縣新康鄉人民政府均簽字同意遷入。鄧某斌、肖某娟于2010年4月19日從望城區高塘嶺街道蓮湖社區李家塘組遷到傅家組,鄧某耀于2010年4月21日亦從望城區高塘嶺街道蓮湖社區李家塘組遷到傅家組。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未在傅家組承包耕地。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遷回後,在傅家組建有房屋并在傅家組居住生活,傅家組曾進行集體收益分配,但未分配給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2017年5月,洞庭湖防洪整治生态工程征收了傅家組部分土地,傅家組于2018年1月向本組村民人均分配土地征收款6422元,同樣未向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分配。
另查明,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未在望城區高塘嶺街道蓮湖社區李家塘組享受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并獲得安置補償,亦未以該村村民身份自建住房。鄧某斌戶未參加傅家組2017年抗洪救災事務。
裁判結果
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127号民事判決:一、傅家組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集體收益款各6000元,合計18000元。二、湘江村委會應對傅家組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補充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湘江村委會與傅家組提起上訴,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湘01民終7010号民事判決:一、撤銷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27号民事判決;二、駁回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的訴訟請求。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不服,提起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湘民再148号民事判決:一、撤銷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終7010号民事判決;二、維持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27号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以支持……”。因此,本案所涉征收分配方案确定時,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是否具有傅家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判斷其是否享受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的依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般應以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産、生活,并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生産、生活狀況及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
鄧某斌于1995年遷至望城區高塘嶺街道蓮湖社區李家塘組生活,喪失了傅家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2010年4月,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将戶籍遷到傅家組,在辦理落戶手續時,原望城縣新康鄉湘江村村民委員會、原望城縣新康鄉人民政府同意鄧某斌全家遷入,後鄧某斌一家在傅家組建有房屋并在傅家組居住生活,且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蓮湖社區李家塘組出具證明證實鄧某斌、肖某娟、鄧某耀三人在李家塘組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成員待遇,應認定三人取得傅家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享有與傅家組其他組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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