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法條索引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哪些承擔連帶責任?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民法典》法條索引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确定;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的份額确定與追償】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确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内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内按比例分擔。
百典解析
一、什麼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與按份責任、補充責任等相對的一種責任形式,其意義在于增加責任主體的數量,加強對受損人的保護。在此種責任形式下,兩個以上的義務人向權利人連帶承擔全部責任,權利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一人或數人在承擔全部責任後,其他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也同時被免除。其中的一人或數人對外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後,可按照責任份額進行内部追償。
二、常見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連帶責任,可能基于合同産生,也可能基于侵權等其他法律關系産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包括《民法典》中的承擔違約、侵權責任時需要承擔連責任,以及《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建築法》、《食品安全法》、《票據法》、《旅遊法》、《廣告法》、《民用航空法》、《環境保護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證券投資法》、《證券法》等其他法律中規定的連帶責任。在實踐中,我們常見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
(一)因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二)出資人或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出現财産混同、股東出資瑕疵等情形,或者出資人、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自身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挂靠機動車中的連帶責任
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建設工程領域的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存在借用資質、合法分包、違法分包、轉包等情形,對因建設工程施工産生的各種債務,法院根據具體法律關系可能判令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轉包人、實際施工人中數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承擔連帶責任後的追償
經法院審判的案件,連帶責任人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可以依法進行追償。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不同,其承擔責任的性質不同,其行使追償權的條件以及追償範圍也會有所不同。
(一)追償的範圍
若法院判決多個被告對原告連帶承擔直接賠償責任,那麼其中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後,隻能在扣除自己應當承擔責任份額後,就剩餘部分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若法院判決某一被告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其他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那麼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人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直接責任人全額追償,因為此時其承擔的僅僅是替代責任。也可以在扣除相應份額後再向其他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人追償。
(二)追償的條件
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後行使追償權,一般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其已經實際履行了連帶清償義務。二是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其他所有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三是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即在内部關系上,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在對外實際承擔了超出其應當承擔份額的清償責任後,才可以向其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追償,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循環求償,減少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應當注意的是,連帶責任人若承擔的是替代責任,其也可以向直接責任人(即主債務人)追償。向直接責任人追償,便不對其實際履行義務的金額作要求,其實際履行多少,便都可以向直接責任人全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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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佳瑩
編輯 | 新媒體運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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