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感情不和離婚一般是不可以提出賠償的,目前離婚賠償的條件仍然為,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而一般情況下,因感情不和而離婚的,不存在前述行為,故無需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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