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中國婦女/法律生活幫助》
2019年第7期
在争奪撫養權的博弈中,誰更有錢隻是一個外在優勢,卻不是法院确定撫養權歸屬的決定因素。
年薪百萬PK月入千元
趙傑從名校計算機專業博士畢業後,與人合夥創辦了一家手機軟件公司并出任總裁。經過多年打拼,事業有成。妻子劉佳是趙傑讀本科時的同學,為照顧家庭,做好丈夫的賢内助,她畢業後并沒有選擇繼續深造,也沒有入職待遇好的計算機公司,而是進入一所公立小學當老師。趙傑創業不久兩人成婚,幾年後生了女兒然然。趙傑工作繁忙,經常出差,雖然給了女兒優渥的生活環境,卻極少陪伴孩子。劉佳的工作強度小,又有寒暑假,一直是她照顧女兒的生活。
轉眼間女兒5歲了,夫妻倆卻因為聚少離多,感情破裂。2019年3月,劉佳告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獲得女兒的撫養權。趙傑同意離婚,但在撫養權問題上寸步不讓。他當庭出示了學曆證明、收入證明、公司報表等,表示自己去年的各項收入加起來在300萬元左右,遠高于劉佳。而且公司高速發展,從長遠來看,他的财富有非常好的增長預期,能給女兒相當優越的生活和教育條件。而妻子月收入隻有七八千元,雖然離婚能分得部分财産,但财産會貶值,終究無法和自己相比,女兒和她共同生活将“耽誤前途”。
對于物質條件這一點,劉佳無法反駁。她無奈地對法官說,自己的收入确實和丈夫無法相比,但她有足夠的時間陪女兒。女兒跟父親不親近,卻離不開她。怕這些理由不足以讓法官認為她有能力撫養孩子,劉佳還補充道:“我是教數學的,能給孩子輔導功課。有寒暑假,可以帶孩子旅行……”。
物質并非決定因素
如果把孩子判給母親,孩子今後的物質生活勢必沒有跟着父親那麼優越,法院也無法判令高收入父親支付高額撫養費。因為現實中,一般按照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平均月收入的20%至30%确定撫養費,但如果收入的20%至30%明顯高于子女實際生活需要,那麼就要參照實際生活需要來确定撫養費數額。這麼做是為了防止另一方拿到高額撫養費之後,不用在子女身上。
即便如此,2019年4月法院還是把然然判給了母親,趙傑每月支付撫養費1萬元。同時判令夫妻共同财産對半分割,趙傑支付劉佳公司股權折價款、存款等共計500萬元。
法官解讀說,在夫妻雙方都想要孩子的情況下,兩周歲以内處于哺乳期的孩子,通常以歸母親撫養為原則,有特殊原因無法随母親生活的例外。
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則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目前由于社會職能和家庭分工差異,許多父親的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優于母親,雖然母親可以分得一部分夫妻共同财産,但從長遠看,其職業發展、收入水平和财富增長,确實不如男方。
審理案子時經常能遇到男方以收入、學曆、戶籍、入學等條件優于女方為理由,來争取孩子撫養權的案例。男方通常還會提交大量證據,證明自己在物質條件上的優勢。這種思維方式其實不符合子女撫養權歸屬判定的基本原則,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則。
物質條件隻是外在量化條件,不是決定性的。一些非物質的撫養能力,如陪伴時間、與孩子的感情等,才是法院考慮更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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