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在市生态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開展的生态環境監測機構“雙随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工作中,市生态環境局執法總隊和市環境監測中心抽查了24家生态環境領域檢驗檢測機構。檢查共發現3家機構在本市開展的生态環境監測采樣、數據分析、出具報告等環節存在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另有2家機構存在違法排污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其他違法行為,市環境執法總隊均依法予以了查處。相關機構弄虛作假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某環境檢測機構在采樣環節弄虛作假,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監測方法案例
2021年7月9日,執法人員查閱某檢測機構提供的噪聲檢測原始記錄時發現,該檢測機構在對某排污單位開展廠界噪聲自行監測時,噪聲檢測儀器原始數據記錄中,廠界外東南西北四個點位的檢測時間不符合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範規定的“在穩态情況下每個點位檢測時長一分鐘”的要求。同時,該公司提供的另外5份噪聲檢測報告中存在類似情況。
經過實地調取排污單位監控錄像,以及對相關人員開展詢問調查,認定該檢測機構現場檢測人員存在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監測方法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号)第四條第七款的規定。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和第八十八條規定,市環境執法總隊責令該檢測機構停業整頓,并處2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實施“雙罰”,處罰款2.8萬元。
案例二: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分析環節僞造監測數據案例
2021年7月9日、27日,執法人員對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檢測人員徐某、許某某經手出具的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數據在未經儀器測定情況下擅自編造,構成僞造監測數據。8月2日,執法人員在對已出具的檢測報告中涉及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原始記錄進行核查時發現,該機構針對從不同企業采集來的不同來源的水樣,經其編造的數值幾乎沒有差異。
經向該機構的質量技術負責人仇某某調查後确認,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間,該檢測機構出具的76份檢測報告中涉及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指标均系僞造,該行為違反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号)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和第八十八條規定,市環境執法總隊責令該檢測機構停業整頓,并處2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主要負責人仇某某實施“雙罰”,處罰款2.8萬元。
案例三:某環境檢測機構在報告環節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報告案例
2021年7月20日,在對某排污單位委托某環境檢測機構實施的自行監測情況進行聯合檢查時發現,受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數據與對應的原始記錄不一緻,檢測報告結果達标但原始記錄數據超标。随後執法人員通過查閱采樣記錄、實驗室原始記錄(圖譜、分析數據),并對接樣和分析人員問詢調查,發現該檢測機構在對企業開展采樣監測并發現結果超标後,通過重新采樣方式替換原超标檢驗結果。同時執法人員還發現該機構其他一些檢測報告也存在類似問題。
該檢測機構在環境服務過程中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并出具檢測報告,以至評價結論錯誤失真,該行為違法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号)第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和第八十八條規定,市環境執法總隊責令該檢測機構停業整頓,并處2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實施“雙罰”,處罰款2.8萬元。
法條鍊接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在本市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環保部門備案;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規範開展環境監測,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确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安全評價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等第三方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或者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END
供稿:市環境執法總隊
編輯:張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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