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告以上的處分,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并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然後申報,經學校校務會議決定,校長簽署公布。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能認識錯誤,且确有悔改表現,經本人申請,師生評議,班主任簽上意見,年級組讨論通過,學校批準,可撤消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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