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這也是我國2006年發布的《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地方志是一種記述地方情況的史志,一般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兩類。地方志書具有地方性、廣泛性、資料性、時代性和連續性等特征。
地方志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2006年5月18日,國家總理溫家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條例》并從即日起施行。在《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條,明确規定地方志書要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同時,《地方志工作條例》也指出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之後,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整理收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要重新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
地方志書的特點
地方志是一種記述地方情況的史志,一般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兩類,它有着地方性、廣泛性、資料性、時代性和連續性等特征。同時,地方志書還有着資治、教化、存史三大功能,其重要性越來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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