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法考有用嗎?市民劉女士反映,最近在長安區西北政法大學裡面的西安衆合培訓學校參加法考培訓,從8月20日起改上網課,網課效果不好卻不予補償,而且部分上課老師與宣傳的不一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培訓機構法考有用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市民劉女士反映,最近在長安區西北政法大學裡面的西安衆合培訓學校參加法考培訓,從8月20日起改上網課,網課效果不好卻不予補償,而且部分上課老師與宣傳的不一緻。
劉女士說,自己繳費14800元報了法考培訓班,同班有190多人,很多都是從外地來的學生,還有新疆來的,課程一共48天,都是到校上課,本來從8月20日到28日是沖刺課,但現在突然通知不上了,要改線上課。“沖刺課是最重要的,網課和線下課程肯定效果不一樣,不應該收費相同。”劉女士認為,這段時間的沖刺課程應該按比例退一部分費用。此外,培訓機構海報上宣傳的老師和實際講課的老師存在不一緻的情況,有一些宣傳的“名師”根本沒有來,學生們意見比較大,和校方交涉後,校方表示可以退420元費用,但自己和一些學生拒絕接受,認為不合理。
19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聯系到該機構的一位負責人,他表示改網上直播課是因為近期西安疫情,沒辦法再聚集上課了,所以給予每個學生420元的退費。至于學生所說的老師與宣傳不一緻的情況并不存在,因為培訓分兩個階段,有的老師隻來其中一個階段,而且有的老師是師資代表,來授課的老師都是博士、教授和副教授。
對此說法,劉女士表示,學校給予的退費是之前學生們反映師資宣傳與實際存在不符情況給的,并非改網課的退費,大家還是認為網課不能和線下課同價,應該給學生退一定的差價。
有律師認為,從合同法角度來看,培訓機構因暴發疫情而将線下課轉為線上課,雖構成違約行為,但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按照公平原則,與之相應的學費差價則應退還。這既是公平原則的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來看,學生是消費者,課外教育培訓機構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者,所以必須尊重與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這也有助于提升課外教育培訓行業的公信力與競争力。
華商報記者 李琳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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