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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相關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7 05:45:10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相關規定(幹貨收藏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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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是愛情的升華與歸宿,亦會因感情破滅而走向盡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自會為她扛起生活的重擔與債務的負擔,然雙方既已“二心不同、難歸一意”,不如早些厘清夫妻共同債務,也好“一别兩寬、各生歡喜”。

夫妻債務在内的夫妻财産問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内容。正确區分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将夫妻個人債務錯誤地讓不該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從而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能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 1064 條将《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夫妻債務的規定吸納到《民法典》中,提高了立法層級,從而在法律層面明确了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認定規則。

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内容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夫妻約定财産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債務,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并且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婚前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

簡言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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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更明白

案例一

小黃和小陳原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黃的父母通過銀行轉賬100萬元用于夫妻二人購買房屋,房産登記在小黃和小陳二人名下。現小黃起訴小陳離婚,認為該100萬元系其父母借給子女買房之用,要求将該100萬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陳則辯稱,該款系小黃父母贈與二人購房之用,是二人的共同财産。

Q:該款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A: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小黃和小陳确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亦無确實證據證明父母與核心家庭之間存在借貸的事實,宜認定為父母對核心家庭購房的贈與。本案通過有無合意舉債的意思表示作為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考量因素。

案例二

小吳與小趙原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吳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執行董事。小吳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以公司名義向第三人借款100萬元,并承諾其個人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後,第三人起訴公司及小吳要求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并以該筆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小趙一并承擔清償責任。

Q:小趙是否需要承擔清償責任?

A:在以一方名義舉債時,在認定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要結合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角度做進一步判斷。

債權人無法證明小趙和小吳具有合意共同參與公司經營、也無法舉證該債務專用于生産經營或經營收益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宜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小趙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用于家庭生存、家庭保健和娛樂、家庭和個人發展、家庭社交等需求而進行的開支。

考慮到當今社會關系交織、經濟往來多元,在審判實踐中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是否安甯、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個人債務認定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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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雙方約定夫妻财産分别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擔的債務,負擔債務時債權人知道夫妻關于财産分别所有的約定;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以案釋法更明白

案例三

小王和小李原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王以個人名義向第三人借錢用于賭博,現第三人起訴小王償還借款,并要求小李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Q:小李對該筆債務是否需要承擔清償責任?

A: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過程中,需要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如債務本身具有非法性,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本案中,小李無需對小王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小王行為的性質屬于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故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四

小錢與小張系夫妻關系,小錢以個人名義,向某公司借款100萬元,并約定按照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計算利息,借期一個月。後小錢未能及時還本付息。債權人起訴小錢還本付息,并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小張共同償還欠款本息。

Q:小張是否需要償還欠款本息?

A:不需要。借貸雙方約定高額利息,且借貸金額明顯高于日常生活所需,與正常生活所需明顯不符的,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小錢的個人債務,小趙無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1.夫妻債務的清償順序:離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時),夫妻共同債務案下列步驟清償:

(a)以夫妻共同财産清償;

(b)夫妻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或者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商清償;協議不成的,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産,也不論其分得多少,均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或者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來源|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

文字:周志堯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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