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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如果不認證有什麼影響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8 05:53:16

随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完善,納稅信用的社會價值和社會影響力日益增強,納稅信用評價級别對企業的發展産生直接影響。從4月1日起,納稅信用級别将由原來的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兩項激勵措施:

一是: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二是:稅務機關适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增值稅發票如果不認證有什麼影響(4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1

關鍵詞:納稅信用評價;M級;激勵措施

三、對A、B、M、C級納稅人的舉措

1、對A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

(1)向社會公告A級納稅人名單;

(2)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可通過網上勾選平台,勾選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

(3) 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4)可評定為出口企業管理一類企業,享受出口退(免)稅便利措施;

(5) 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别,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6)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一百萬元及以上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7)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等。

2、對B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

(1)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

(2)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可通過網上勾選平台,勾選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

(3)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等。

3、對M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

(1)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可通過網上勾選平台,勾選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

(2)稅務機關适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4、對C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

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可通過網上勾選平台,勾選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D級納稅人的懲戒措施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出口企業管理類别評定為四類,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4、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适用規定處罰幅度内的最低标準;

6、将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他嚴格管理措施。

增值稅發票如果不認證有什麼影響(4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2

特别提醒

1、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的十種情形:

(1)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滞納金、罰款的;

(3)在規定期限内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滞納金和罰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5)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緻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2、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的四種情形

(1)實際生産經營期不滿3年的

(2)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3)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内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4)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确稅務資料的

3、注意以下扣分事項

第一、未按照相關規定開具或核銷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按次扣3分;

第二、未按照相關規定保管紙質發票并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按次扣3分;

第三、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的,将按稅種按次扣5分;

第四、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費)款的,按次扣5分;

第五、已代扣代收稅款,未按照規定解繳的,按次扣11分。

知識延伸

1、哪些納稅人,才會被稅務機關進行納稅信用評級?

答: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産、經營并适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

2、納稅信用評級的周期是怎麼确定的?

答:評價年度為公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企業納稅信用評級,一般在什麼時候進行?

答:稅務機關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4、已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企業是否可以申請重新評定?

答: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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