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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涉嫌幫信罪如何定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09:51:55

本文分(一)(二)兩部分,今天先發第一部分。

從2019年至2021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成為重點打擊的對象。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衆号公布,2021年,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起訴的達13萬人,該罪名一躍成為刑事犯罪的第3位。

不知情涉嫌幫信罪如何定罪(觸犯幫信罪)1

有一次,我去某縣看守所會見,一聊起“幫信罪”,當事人告訴我,倉裡共計33人,有9人因“幫信罪”進來,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你,如果你沒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處罰,隻能說明你的朋友圈太狹窄。

一旦觸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很多人的直覺就是,既然有銀行流水,又平白無故地得了白花花的銀子,這被判刑怕是闆上釘釘,完全沒有無罪的希望了。

且慢,俞敏洪不是說過:從絕望中尋找希望,人生終将輝煌。

本律師從全國各地人民檢察院公布的1063份不起訴決定書,吐血總結出了以下10種不起訴的情形,如果有以下10種情形,完全有可能不起訴,沒案底,無罪。

1、涉案金額不夠,不構成犯罪,不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看幫助對象的人數,支付結算金額,非法獲利等各個方面。如果支付結算金額沒有達到200000元,那就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據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汶檢刑不訴〔2021〕67号不起訴決定書公布,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明知自己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将自己的中國建設銀行等三張銀行卡用于趙某某等人的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總流水157799.15元,涉案流水42000元。但因嫌疑人郭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

2、非法獲利沒有達到10000元,不構成犯罪,不起訴

雖然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非法獲利非常少,沒有達到10000元,其他構罪标準也沒有達到,那就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據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蘭檢刑不訴〔2021〕111号不起訴決定書公布,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過QQ群認識上線郭某某、李某、某響等人從事賭博平台推廣“跑粉”業務,為上線郭某某等人推廣非法獲利共計30000餘元。

檢察院認為隻能認定朱某某為上線郭某某賭博平台推廣非法獲利共計6143元,未達到1萬元,且是否為上線李某、某響的犯罪行為提供幫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被檢察院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3、隻幫助一人支付結算,不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幫助對象要有3個,個人和單位都可以,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數量,則不構成犯罪。

據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檢察院交檢刑不訴〔2022〕3号不起訴決定書公布,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幫牛某某在“99貴賓會”APP上投注參與網上賭博,他與牛某某的交易流水達1712603元;郵政儲蓄銀卡流水達370萬餘元、建設銀行卡流水達320萬餘元。

檢察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但僅幫助牛某某一人支付結算,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後張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之後,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4、支付結算的款項是否是犯罪所得證據不足,不起訴

很多情況下,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支付結算金額多達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元,一旦案發,嫌疑人和家屬一般都吓懵了,覺得自己肯定犯下了滔天大罪,兇多吉少,肯定要被判刑了。但是,隻要支付結算的金額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是贓款,金額再大,也能不起訴,最終無罪。

據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檢察院山檢一部刑不訴〔2021〕Z31号不起訴決定書公布,嫌疑人羅某某,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間,應譚某某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為其辦理了6張銀行卡,用于網絡賭博充值、提現使用。羅某某按照譚某某要求,将辦理的銀行卡都綁定了譚某某的手機号碼,并在辦理完銀行卡後直接交給譚某某使用。譚某某利用賭博網站下注金額累計達3萬元,便向賭客賬戶發放388元“彩金”的福利機制,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和羅某某的6張銀行卡與賭博網站提供的充值賬戶大量交易,期間羅某某名下6張銀行卡流水達2000萬餘元。2021年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被網絡詐騙的2100元直接流入羅某某的農業銀行賬戶。

檢察院認為羅某某出借信用卡的行為不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羅某某信用卡中涉及的資金流水是否系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贓款,證據不足。此外,由于羅某某在出借信用卡時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主觀故意證據不足,其行為也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決定對其不起訴。

5、主觀上不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客觀上沒有幫助行為,不起訴

我國的刑法規定,隻有主觀上明知上線實施了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客觀上實施了幫助犯罪行為,才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反之,如果嫌疑人實施了幫助行為,但實際上對于上線的犯罪行為不明知,則不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據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檢察院鄂孝安檢刑不訴〔2021〕17号不起訴決定書公布,嫌疑人張某乙,在“火币”平台注冊賬号并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到不同銀行開戶15張銀行卡後,将開戶的銀行卡綁定到“火币”APP平台上從事“火币”交易,賺取差價,獲取收益。被害人何某雯等6人按照詐騙分子的要求,先通過“火币”APP平台購買張某乙出售的價值40394元“火币”後,再将購買的“火币”充值到“ADS”等投資平台上投資被騙。

檢察院認為,張某乙主觀上沒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幫助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決定對張某乙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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