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要離婚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别對待: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結的婚,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合法,受法律保護,應該按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起訴離婚。法院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确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結的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這時候的事實婚姻同樣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任意解除。若一方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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