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僅适用于财稅36号文的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不适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即:增值稅起征點僅适用于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個人。
納稅人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不應僅就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内,根據實際情況确定本地區适用的起征點,并報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及臨時稅務登記中的個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前月份仍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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