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獎懲制度
6.1 員工獎勵種類分為:獎金、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号、工資晉級。
6.2 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獎勵:
1、在完成生産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産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生産原材料和能源等方面,表現突出或做出顯著成績的;
2、在生産、科學研究、工藝設計、産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3、在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貢獻較大的;
4、保護公司财産,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财産和員工生命免受重大損失和危害的;
5、同不良行為作鬥争,維持正常的生産秩序和工作秩序,表現突出或做出顯著成績的;
6、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迹突出的;
7、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6.3 獎勵标準和程序
1、各種單項獎勵根據公司或部門制定和施行的考核細則執行;
2、具備以上七種情形之一而又沒有考核細則的,由員工所在部門整理員工突出事迹和顯著成績的材料,提出獎勵申請或建議,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總經理批準後給予一次500元以下獎勵;表現和成績特别突出,給予500元以上物資獎勵或晉級獎勵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讨論決定;通報表彰或授予榮譽稱号的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獎金;
3、每年年終,根據員工一貫表現和考核記錄,按員工總數的1%、10%左右控制分别評選和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産(工作)者稱号,頒發證書,同時給予物質獎勵。該獎勵由工會組織、各部門配合,推薦人選及其材料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專題審議通過後實施,全公司發文通報。
4、員工個人的各種獲獎審批材料、獲獎事項均填卡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6.4處罰種類:分為警告、罰款、停工、工資降級、解除合同。
6.5 處罰情形和标準
1、對一月2次以内(含2次),連續三個月内累計4次以内(含4次)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一般規定和本手冊第二篇員工守則所規定之一般項、“應該”項、“不準”項、“不得”項或類似性質項,由其班長、主管以上領導給予批評教育,可以每次并處50元以下罰款;
2、對一月内3次及以上,連續三個月内累計達到或超過4次的違反上一款所列情形規定的,除每次照章處罰外,每累計滿三次,由部門報告,人力資源部彙同公司工會核實,經公司領導批準後向當事人發警告信一封;警告信由人力資源部和工會成員送達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由工會成員書面證明并可對當事人進行停工處理;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警告信後三天内向工會、人力資源部或公司領導提出申訴;由工會和人力資源部就當事人申訴理由重新調查核實,原處罰确有不當的應向公司領導彙報後予以調整或撤消;調查核實無誤或當事人未按規定提出申訴的,将處理情況在全公司發文通報。
3、違反本手冊或公司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之“嚴禁”項、“必須”項的,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違反一次發警告信一封,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全公司發文通報。認識态度不好或情節惡劣的給予停工,工資降級,調崗調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停工處理必須到人力資源部出勤反省,停工期間按當地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發生活費。在給予的停工時間内反省達不到要求的解除勞動關系。在合成車間、原料罐區重點特别禁煙區吸煙,違規攜帶和使用火種的作嚴重違紀處理可解除勞動合同,在包裝車間潔淨控制區、倉庫等特别禁煙區吸煙作嚴重違紀處理可解除勞動合同。
4、連續曠工達二天、或連續三個月内累計曠工達三天,或連續12個月内累計曠工達五天的;一月内曠工二次、或三個月内累計曠工三次、或12個月内累計曠工五次,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比照上款從嚴處理,給予停工,工資降級,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5、年累計每獲警告信二封的給予工資降低一級處理,連續12個月内累計獲警告信三封的屬屢教屢犯,作嚴重違紀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6、嚴重失職,循私舞弊的予以工資降級處理,因此或因其它人為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事故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在五千元以上的、導緻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7、停工(含停工)以上處理程序參照警告處理程序進行,并報請總經理批準,工資降級以上處理必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按本手冊之 《3.5.4 辭退》項規定辦理。
8、關于員工處罰的各種材料和文件進入員工個人人事檔案。
6.6 公司各部門自行制定的管理規定以獎懲力度不超過本規定為原則,但不得利用獎懲手段打擊報複或包庇員工,發生争議時以本手冊規定為準。公司另行制定公布的各種單項、詳細獎懲規定和細則的以詳細規定和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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