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義務:
(一)注意義務:
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規定的注意義務。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注意義務。
3、董事有在自己權限範圍内行為的注意義務。
4、董事負有勤勉的義務。《公司法》對勤勉義務作了明确規定。我們認為,我國對董事履行注意義務的判斷,以普遍謹慎、勤勉之人在同一類公司,同一類職務,同一類情形下所具有的注意程度、經驗、技能和知識水平為判斷标準。
(二)忠實義務:董事與公司之間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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