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的稅費需要按“轉讓無形資産”稅目繳納營業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按轉讓專利收入扣除相關稅收、費用後,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繳納20%個人所得稅。
收入扣除繳納的相關稅金後,區别不同收入分别處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應納稅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應納稅所得=收入*(1-20%)
(3)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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