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了EPC、PPP、DB、DBB、CM、BOT等模式的優缺點分析。
工程總承包(EPC)模式
EPC工程總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
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例如EP C、E P C、EPCm、EPCs、EPCa等。
優點
缺點
項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項目管理承包。指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包括進行工程的整體規劃、項目定義、工程招标、選擇EPC承包商,并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進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參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階段的具體工作。
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的分離,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争領域,隻不過初步設計是由PMC完成的。
優點
缺點
設計-建造(DB)模式
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國際上也稱交鑰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國稱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Design-Construction)。是在項目原則确定之後,業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這種方式在投标和訂立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設計-建 造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他首先選擇一家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後采用競争性招标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降低項目的成本和縮短工期。然而,業主關心的重點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實施。同時,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标因素,可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
優點
缺點
平行發包(DBB)模式
即設計-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指由業主委托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設計。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後通過招标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并組織實施。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隻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優點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準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缺點
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托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着眼于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即Fast Track的生産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 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
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托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标,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别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标的連續建設生産模式不同。
CM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CM單位的服務,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 (“Agency” CM):以業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務酬金。
2、風險型CM(“At-Risk” CM):以總承包身份,可直接進行分發包 ,直接與分包商簽合同,并向業主承擔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如果實際工程費超過了GMP,超過部分由CM單位承擔。
優點
缺點
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國财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内,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并用此利潤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于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标準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緻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該模式主要用于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優點
缺點
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
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将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
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産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将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采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适用于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絡等通訊事業等。
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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