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晚,為貫徹落實證監會關于《境内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管規定》),滬深交易所依據《監管規定》制定了配套業務規則,并自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滬深交易所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配套業務規則包括“一個辦法”和“三個指引”,即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暫行辦法》)和上市預審核業務指引、跨境轉換業務指引、做市業務指引。
配套規則明确,參與中國存托憑證業務(CDR)的個人投資者适當性标準為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内的日均資産達50萬元、允許境外發行人使用外币編制定期報告等。
同時,《暫行辦法》将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規定為“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證券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滬倫通已有境内外證券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而深交所此次為首次啟動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滬深交易所配套規則差異較小。
個人投資者門檻拟定為50萬元
《暫行辦法》和3個業務指引根據《監管規定》優化内容,對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條件、開放融資功能後的上市預審核安排、交易與跨境轉換機制、持續監管要求、投資者适當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憑證個别條款作出相應調整。
鑒于修訂後的《監管規定》将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适用範圍從倫交所主闆市場擴展到包括倫交所在内的境外市場,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由倫交所上市公司擴展為中國證監會認可範圍内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暫行辦法》将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規定為“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證券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
與此同時,《暫行辦法》參與中國存托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适當性标準做出最新規定,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内的日均資産為50萬元,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允許境外發行人使用外币編制定期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辦法》對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後持續信息披露要求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在定期報告方面,允許境外發行人使用外币編制定期報告。
二是在臨時報告方面,允許定價公允的關聯交易僅在年報或半年報中彙總披露;明确境外發行人與其合并報表範圍内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非關聯交易,免于披露。
三是對涉密信息的處理予以明确,符合條件的情形下,拟披露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可以暫緩或者豁免披露,屬于國家秘密的可以豁免披露。
此外,《暫行辦法》對停複牌的具體情形予以明确,區分主動終止上市、強制終止上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異化安排。
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
滬深交易所表示,本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16日。
互聯互通存托憑證對促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具有重大意義。值得一提的是,滬倫通開通以來,先後已有華泰證券、中國太保、長江電力和國投電力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累計融資58.4億美元,對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上交所表示,後續将一如既往地推進國際化戰略,持續深化完善跨境合作和互聯互通機制,增強全球資源配置能力,更高效地服務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
深交所表示,将根據市場各方意見,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改完善,履行相關決策和審批程序後正式向市場發布,為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邁入雙向拓展新階段夯實制度基礎。
編輯:宋兆卿 曹帥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