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觸過這麼一個案例,買方購買中關村的學區房,房屋價格大概在700萬左右,中介提供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定金100萬元,而且必須是簽訂合同當日支付。買方交了這100萬元的定金後,因為種種原因,不想買了,想問問我們,有沒有什麼辦法,把合同解除了。我看了合同之後,房子滿五唯一,不是陰陽合同,想要無責解約,基本不可能。
然後我又看了看合同及補充協議,心裡不由自主的嘀咕了句“中介現在越來越壞了”,這當然是一句笑談。筆者看過很多份二手房買賣合同,第一次看到補充協議中約定定金為100萬元,并且需要在合同簽訂當日支付,普遍情況下,合同定金一般約定為10萬元,在合同簽訂當日支付。當時,感覺這位中介應該是學過法,水平很高。
問題來了,中介為什麼要将定金約定為100萬元,并在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中介人員拿取傭金的方式,以及二手房買賣中主要存在哪些問題,法律中定金與違約金适用起來的差異,待筆者一一叙述:
1.買賣雙方若未成功過戶成交,鍊家公司退還全部中介費
房産中介是一個魚龍混雜的行業,鍊家作為行業龍頭,不管是其提供的合同還是服務流程,都應該算是行業标杆,自然它的中介費收的也比較高,整個交易流程走下來,應該收房屋成交價格的2.7%,也就是說如果房屋成交價格是1000萬,中介費是27萬元,不可謂不高了,行情好的時候,房子賣的好的中介人員的收入是相當相當可觀的。鍊家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如果買賣雙方交易失敗,鍊家無條件退還全部中介費。所以,對于中介人員而言,最重要的是積極工作,促成交易,完成過戶,然後拿到傭金。
所以,對于中介人員來說,如何防範買賣一方中途毀約,是必須要考慮到的事情。
2.房屋買賣,人們中途為何要毀約?
有的時候我也不明白,很多人買菜為了便宜一些,可以跑兩家菜市場,但為何買房子的時候,感覺就像是買白菜,完全憑感覺。這兩天,有一個咨詢的朋友,跑去南方旅遊,發現一個樓盤不錯,于是就下了定金,現在不想買了,問我該怎麼辦?
結合實踐中具體案例,人們中途毀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房屋價格出現暴漲或者暴跌情形。2016年,北京的二手房價格一路暴漲,一個時候一個價,一個月的時間房屋價格上漲上百萬比比皆見,而整個二手房交易流程走下來,三個月算快的。所以,往往是房屋交易還未完成,交易價格已經暴漲。這種情況下,有的房主内心可能就蠢蠢欲動了,想各種方法毀約,然後再次出售房屋。
(2)買的倉促。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勒龐寫過一本書《烏合之衆》,主要講群體心理,個體容易受群體情緒影響,在群體之中,個體的判斷力、理性會受影響,從而成為群體的一部分。有的人買房子,也是受社會情緒的影響,比如周邊朋友都在買房,比如看到周邊學區房價格節節攀升,内心容易焦慮,然後就買了。但是,合同簽訂之後,就又後悔了,或者後悔自己價格買高了,或者因為遇到其它事情,導緻資金緊張。
(3)二手房買賣交易周期長,周期一長,容易出現相互扯皮的事情。就拿網簽為例,為了少繳稅,網簽價格一般以當地最低指導價為房屋成交價格。比如房屋真實交易價格是700萬,但稅務部門對該房屋交易指導價是300萬元,那麼網簽價格就是300萬元,國家以300萬元作為繳稅基數進行納稅,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北京二手房買賣中,慣例是買方繳納全部稅費,有的房主不想賣房了,會拿網簽價格說事,要求按照700萬元的真實交易價格繳稅,這樣必然會增加稅負,對于多出來的稅負誰承擔就容易扯皮,一扯皮,合同就不容易履行。
(4)遇到像新冠這種黑天鵝事件。很多人買房是為了換房,把小房子換成大一些的房子,或者換成學區房。所以,有的人先簽訂買房的合同,結果發現自己的房子根本賣不出去,或者行情不好,一直舍不得割肉出手。或者同時簽訂了賣房合同,又簽訂了買房合同,結果賣房合同那裡履行不順利,導緻自己的“房票”騰不出來,首付款騰不出來,結果導緻了自己買房合同的違約。
當然,合同沒有履約完成的原因很多,對于中介人員來說,隻有買賣雙方合同履行完畢,中介服務才算真正完成,所以如何避免客戶違約,是一件需要思索的事情。就好像,有時候我們律師起草合同的時候,我們無法決定對方是否違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合同,提高對方違約的成本。所以,這個中介就很聰明,将定金約定為100萬元,極高的提高了任何一方違約的成本。為什麼說,定金約定為100萬元,就提高了任何一方違約的成本?這就要從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别說起了。
北京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行業慣例是若一方根本違約,違約金為房屋總價款的20%,也就是說若房屋總價款為700萬元,買方不想買這房子了,算根本違約,房主可要求140萬元的違約金。但關鍵是,違約金是可以申請調整的,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受到的損失,違約金可以調整,比如合同約定違約金是140萬元,但基本上沒有什麼實際損失,最後法院可能就判個10萬。
為什麼說沒有什麼實際損失?因為隻要是在房價平穩的時候,短時間内,房價不可能出現大的浮動,而很多人買賣房子,很多時候就是今天簽了合同,過了十天半個月,就後悔了。這十天半個月,基本上無法給守約方造成多大的損失。所以,如果定金是10萬,我不想買這房子了,大不了10萬我不要了,但如果定金是100萬元,不想買這房子了,你100萬元的定金要的回來嗎?
為什麼100萬元定金要不回來?我國合同法明确約定,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适用,也就說定金與違約金隻能選一項,不能既選擇定金又選擇違約金,因為違約金約定比定金高,所以往往大家選擇違約金,但是違約金又可以調整。但是,當定金很高的時候,我不選擇違約金,我就選擇定金,比如買方交了100萬定金之後,又後悔買房了,房主說好呀,100萬定金不退了,合同解除。而定金,買方是無法訴至法院,說定金太高,要求法院調低定金,将100萬的定金調低到10萬元。
所以說,這個中介人員聰明啊,在合同中約定100萬元的定金,誰要是不想履行合同,誰就做好“把100萬元扔進水裡面的準備”,所以,這個合同的違約成本就是100萬元。
古人講“舉一反三”,通過上述案例,我想講一下在二手房買賣中,該如何約定定金。
其實,如何約定定金是一個很講究的事情,站在買賣雙方不同的角度,約定定金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比如,鍊家現在補充協議中,一般這麼約定:
合同簽訂後,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多少錢;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前5個工作日,乙方支付甲方首付款多少錢;辦理完銀行批貸後,雙方應在5個工作日内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這種合同約定方式,其實就站在買方角度約定的,給買方留下了足夠的籌集首付款的時間,對賣方來說就不算友好。
如果站在賣方角度,又該如何約定定金,如果站在賣方角度,我就這麼約定,不給買方一絲扯皮的機會:
1、合同簽訂當日給一部分定金;
2、房屋核驗後給一部分定金;
3、網簽後給一部分首付款,若銀行貸款沒有成功,允許再貸款一次,若貸款仍未成功,乙方應全款支付購房款;
4、銀行面簽後給一部分首付款;
5、繳稅過戶後給一部分首付款;
6、過戶當日給清全部首付款。
所以,如何運用好定金規則,其實在二手房買賣中,是一件非常有講究的事情。靈活運用定金規則,根據不同的情況運用好定金規則,往往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