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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概念與淵源試題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2-12 20:56:21

經濟法的概念與淵源試題(經濟法學發生論)1

經濟法的市場哪行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其中經濟、政治、社會和法律因素最為重要。

經濟法的概念與淵源試題(經濟法學發生論)2

1經濟因素(或參考李昌麒《經濟法》中經濟法産生的客觀基礎“兩個失靈”)

法律是經濟關系的記載和表述,經濟法的産生有其經濟因素。人的生存發展離不開經濟基礎,人的社會關系核心是經濟關系,人的社會錨段集中于經濟利益沖突。這就決定了經濟關系從來就是法律所要調整的重要對象,法律從根本上說主要是經濟利益的準則。

無論何種經濟形式,都需要由相應的法律規則;經濟形式不同,其法律規則也就不同。在自然經濟時期,由于自然經濟的落後性、小農性、封閉性和簡陋性,決定了與其相适應的法制是“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在商品經濟早期,由于資本原始積累是通過暴力來掠奪社會财富,這時的學說立法依然是刑法或變相刑法。在商品經濟的自由競争時期,國家奉行自由放任政策,這時的社會經濟關系主要就是各經濟主體在自由競争中形成的平等經濟協作關系。調整這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民法應運而生。當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時期,壟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限制競争和破壞市場公平的競争秩序。為了反對限制競争和克服盲目無序,需要國家依法幹預,此時出現了一系列體現國家幹預的經濟法。

經濟法的概念與淵源試題(經濟法學發生論)3

2政治因素

奴隸制、封建制國家,皇權至上,君主獨裁,法律不過是專制意志的體現,是社會控制的工具。随着商品經濟的自由發展,資産階級通過以“自由、平等、博愛”為旗号的政治革命緻力于三權分立和權力制衡。在這種國家權力體制下,法律是民主的産物,具有平等性、契約性和自由性,法律以全力為本位,旨在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直到1929年席卷資本主義各國的經濟危機爆發後,資本主義國家才開始重視國家幹預。國家幹預的思想理念和政策法律得以正式确立,為經濟法的産生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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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因素

法律曆來被視為“善良公平之術”,“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法律(治)的宗旨和使命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奴隸制封建制國家,社會正義訴諸君主的仁政善治和皇恩浩蕩。在資本主義社會的社會契約論認為,每個人的自由、平等合乎社會正義。功利主義認為,隻要社會總體上得大于失,就合乎社會正義。但壟斷和不正當競争使劣汰者喪失了市場利益和社會地位,甚至連生存的條件都沒有了。羅爾斯的正義論最具代表性,其正義論包括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平等原則;一是差别原則。差别原則即公民在經濟利益方面可以存在差别,但這種差别有利于社會境況最差者,如此便不能完全實行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必須要訴諸必要的法治化的國家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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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因素

法律文化的角度,人們渴望以法治化國家為其生存空間的心理促進了經濟法的興起。市場經濟本身是法制經濟。它一方面需要有調整平等主體間财産流轉關系的民事法律規範;另一方面,市場失靈的存在又需要法律對任何違背市場經濟秩序的、不為市場本身能夠解決的行為進行适當幹預。從部門法角度,社會經濟生活的複雜性以及傳統民法和行政法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的局限性決定了經濟法産生和興起的必然性。在傳統法體系中,每一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的質的規定性。就行政法而言,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本質上體現為主體之間的“隸屬性”;就民法而言,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本質上體現為主體之間的“平等性”。市場上形成的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具有普遍性,内在地需要國家幹預,而已有的民法和行政法各有其定位和職能它們不能或不宜對這種社會關系予以調整,于是出現了“法律空白”,需要新興的法律部門予以彌補。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法就産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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