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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按規定打卡被解除勞動關系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6 02:17:38

員工不按規定打卡被解除勞動關系?來源:中工網從入職到離職,任中軍(化名)連續在公司工作了7年期間,從事銷售工作的他一直在家辦公,無需定時定點到公司打卡上下班他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公司改變了原來的考勤制度,讓他每天進行釘釘打卡并記錄考勤,而他沒有執行,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員工不按規定打卡被解除勞動關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員工不按規定打卡被解除勞動關系(員工不按規定打卡考勤)1

員工不按規定打卡被解除勞動關系

來源:中工網

從入職到離職,任中軍(化名)連續在公司工作了7年。期間,從事銷售工作的他一直在家辦公,無需定時定點到公司打卡上下班。他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公司改變了原來的考勤制度,讓他每天進行釘釘打卡并記錄考勤,而他沒有執行。

任中軍認為,公司單方制作的考勤制度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釘釘打卡。即便進行釘釘打卡,公司也沒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設備。在公司不提供工作手機、專用手機号碼的情況下,由員工使用自己的手機、開放定位進行打卡将侵犯員工的隐私權。再者,公司僅對銷售人員執行釘釘打卡不公平、不合理。公司認為,其讓銷售人員采用靈活的釘釘打卡既便利工作又符合管理需要,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勞動者就應接受用人單位管理,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于任中軍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顯不便,也無苛刻之嫌。對其拒不服從管理的行為,公司以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違法,故判決駁回其賠償請求。

公司改變考勤方式 員工收到解聘通知

任中軍于2013年2月19日入職,與公司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雙方于2020年2月19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職期間,他一直常駐北京從事銷售工作,無需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

2020年5月,公司召開職代會審議通過了《員工手冊》《考勤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等制度。此後,又組織任中軍等人學習《銷售人員打卡規範》。該規範規定,銷售人員使用釘釘考勤打卡。無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級領導報備,且未辦理相關請假手續的按曠工1天處理。當日,公司通知2020年7月22日至7月26日為釘釘打卡試行階段,自7月27日起為正式階段。

在試運行階段,任中軍沒有進行釘釘打卡考勤,公司每天均通過電子郵件提醒其打卡。随後,公司通報了銷售部門員工打卡考勤情況,并稱試運行期間未按照規定打卡的人員不做缺勤或曠工處理。但自2020年7月27日起,公司将執行考勤打卡規定,未按規定打卡的,将嚴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執行。

2020年7月29日至8月7日,任中軍仍未進行打卡,公司一邊提醒其打卡,告知其無故不打卡的後果,但其置之不理。對應的日期,公司将其記載為曠工。

2020年8月8日,公司向任中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要内容是:其在相應期間考勤記錄為零次,根據《員工手冊》和《考勤管理制度》規定,該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據《銷售管理制度》規定,銷售部員工需要按照規定于每日下班前郵件提報《銷售日報表》,于每周五下班前郵件提報周報表,于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郵件提報《月度報表》《客戶管理月報表》《客戶回款月報表》。當日未收到日程彙報,除請假外視為當天曠工,連續曠工3天或一月之内累計曠工6天及以上的視為嚴重違紀,公司将予以開除。而其自2020年7月22日至今,從未按照規定執行。鑒于其無視企業制度規定且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決定自即日起解除其勞動關系。

員工不按規定考勤 屬于嚴重違反紀律

任中軍不服公司決定,向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76620元,以及2020年業務提成25000元、在職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96903元。仲裁機構審理後,裁決公司向其支付業務提成2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16240.88元。其不服該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任中軍訴稱,其從入職起就在北京的私人住所工作,并不打卡。公司單方面制作的考勤制度,僅規定是電子考勤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釘釘打卡。即便進行電子考勤,公司也沒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設備。公司要求其進行釘釘打卡,但沒有提供工作手機、專用手機号碼。在此情況下,員工如果按照公司要求使用自己的手機打開,并開放定位系統,這将嚴重侵害員工的個人隐私權。另外,公司僅僅對銷售人員執行釘釘打卡,突擊執行打卡制度,完全不顧及他提出的不同意見,該行為違反公平原則,且不符合法律規定。

任中軍認為,其在職期間一貫兢兢業業工作,曾經有7年時間未進行釘釘打卡,也不向公司提供銷售日報表。即使公司認定其曠工的日期,他仍然在崗正常工作,且有與客戶、同事工作聯系的郵件及通話記錄佐證。為此,他提交2020年7月22日至8月6日的銷售日報表,證明其雖未按公司規定一日一報,但每天都在工作,其雖未進行釘釘打卡,但不構成曠工。而公司以曠工為由将其解聘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辯稱,其召開職代會、制定公司制度均按法律規定進行。公司安排在固定場所辦公的員工實行現場打卡考勤,對任中軍等銷售人員,考慮其工作便利,才采用靈活的釘釘打卡方式。而其沒有按照《銷售管理制度》的規定于每日下班前郵件提報銷售日報表,即使提交了報表,所報内容還存在雷同現象。對于其違紀曠工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關系,且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日常出勤進行管理,系企業行使用工管理權的具體體現,其據此制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制度并無不當,勞動者亦應嚴格遵守。本案中,公司通過職代會制定并審議通過《員工手冊》《銷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此後又培訓告知全體員工,相應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在制度實施過程中,公司又設置一周的試運行期、每日進行打卡提醒,此系規範執行考勤制度的管理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在公司充分盡到合理提醒義務,任中軍自始至終未進行打卡考勤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其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任中軍主張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機設備、侵犯隐私,并以雙方此前長達7年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沒有考勤進行抗辯。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釘釘打卡軟件系常規使用的APP,一般手機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時間内要求員工打卡不屬對員工隐私侵犯,因該項抗辯理由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因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屬違法,故一審法院判決公司無須向任中軍支付賠償金。因雙方均未對仲裁裁決事實提出異議,故公司應當支付任中軍業務提成25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16240.88元。

勞動關系一經建立 員工即應服從管理

任中軍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請求予以撤銷,改判支持其訴請或發回重審。其理由是公司并未實行全員釘釘打卡。在公司未能提供全員的釘釘打卡記錄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勞動者就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将勞動力的支配權交給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工作時間、任務等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對于在家辦公的勞動者任中軍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顯不便,也無苛刻之嫌。

本案中,任中軍在公司通知其以釘釘打卡的方式進行考勤後,提出異議,但未被公司采信。其在收到公司多次通知後仍拒絕打卡,屬于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其指稱他人無需釘釘打卡,對其進行考勤管理屬于區别對待,但未提供依據,亦缺乏法律依據及合理性,二審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任中軍不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質提供銷售報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後,按照相關規章制度以違紀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法。此種情況下,其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因任中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勞動午報消息 勞動午報記者 趙新政)

責任編輯: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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