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金實繳和認繳的區别?随着認繳制的實施,實務中越來越多的投資,投資方沒有實際繳納出資款,對于這些投資,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注冊資金實繳和認繳的區别?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随着認繳制的實施,實務中越來越多的投資,投資方沒有實際繳納出資款,對于這些投資,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F姐:一般來說,在出資協議或者投資合作協議、公司章程上會寫清楚,各方的認繳出資金額,并且應于實繳的最晚日期。
實務中,這個最晚日期有些是在20年之後,有些是在10年之後。說白了,越來越多的公司在成立公司的時候,不想及時繳納出資款,想先業務做起來,逐步繳納出資款。而對于一些殼公司,那更是能先不繳,就不繳了。
對于這些投資,我們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不做任何處理,還是确認投資,同時确認一筆應計負債?
在監管規則适用指引——會計類第1号中這樣規定:
“認繳制下,投資方在未實際出資前是否應确認與所認繳出資相關的股權投資,應結合法律法規規定與具體合同協議确定,若合同協議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會計處理;合同協議沒有具體約定的,則應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投資的初始确認,若合同明确約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金額,且投資方按認繳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則投資方應确認一項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産;若合同沒有明确約定,則屬于一項未來的出資承諾,不确認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産。”
這個處理非常明确,依據是法律法規規定 合同協議确定。如果合同明确約定認繳出資時間和金額,且投資方按認繳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則應确認。如果沒有明确規定,則不确認。
那麼實務中,具體是什麼情況呢?
一般來說,都會按照上述進行規定,因此應該确認一項投資和相關負債。但我們很多時候并不确認,主要是因為投資方未明确約定,按“認繳比例”還是“實繳比例”來享有股東權利,因此對于這項資産的定義,我們認為不能夠“完全滿足”,因此沒有予以确認,而是在實際繳納出資的時候再進行确認。
這個大家可以結合上述規定和實際情況,做出相應會計處理。前後處理要一貫。
Q2
附贈一個問答:
聯營企業在未實繳出資時已發生虧損,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F姐:我們在對聯營企業進行投資時,并沒有實際繳納出資款,此時該單位發生了虧損,對于應按照比例确認的虧損,如何做會計處理呢?
投資是不可能以紅字來反映的,那麼備查即可?也不是。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若股東之間沒有關于分紅的具體約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沒有明确規定,則股東之間的分紅應以實繳比例為基礎。
對于投資方未實繳出資前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如果根據合同條款具體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投資方需承擔聯營企業的虧損,即使其尚未實繳出資,投資方也應當在聯營企業産生虧損的年度确認該義務,不應等到以後年度實繳出資之後再一次性确認。
所以,總結來看,就是收益按照實繳比例來分,而虧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以認繳比例來分。公司應該在“其認繳的資金”範圍内承擔這項義務,而不是等到以後年度實際出資後再進行确認。
因此,會計處理就是确認相應的投資和負債,同時再按照虧損和持股比例,确認投資的損益調整和相應的投資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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